痛心,痛心.....!!!
今早看新闻,又是一则血淋淋青少年被害事件。
一个9岁男孩,活活被一名精神病患者打死。更令人心寒的事,当时有众多围观者,在目睹整个持续30分钟凶案的发生。
事后,有目击者反驳说,当时以为是父亲在教育孩子,所以就没有上前拦阻。
这是一句很可怕的魔鬼狡辩词,在他们眼里,父亲以暴力方式暴打小孩,是属于一个正常现象。
这种扭曲想法,植根在每个中国传统家庭理念中,所以导致一系列家暴悲剧的发生。
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从某一角度来说,这群围观者也是凶手“帮手”。
法律无法给他们量刑判罪,但是至少,他们应该要承受一定道德舆论的讨伐。
谁在放纵精神病患者行凶?是他们,一群冷血的漠视者。
图片来自网络1.2017年,4·1洛宁县精神病患者杀人案,事件造成3名女性精神病患者死亡,一名女性精神病患者受伤;
2.2019年,5月24日,红谷滩事件,万某弟(精神病),当街杀害一名女孩;
3.2019年,上海“6.28”事件,黄一川(精神病)在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
4.2019年,11月5日,精神病人在小区内,活活打死男童。
每一件都是令人极其痛心的血淋淋案件,带给被害者以及家人的悲痛,让人无法想象和形容。
原本,他们只是跟往常一样上学、工作、和朋友逛街。突然,不知从何处冲出来的恶魔,刹那间,轻而易举将他们的生命夺走。
而且事后,他们非常从容淡定从口袋里掏出一个证件,证件上面有几个非常醒目大字: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证。
从那刻起,法律保护角度似乎发生了变化,法官开始考虑为他们罪行量刑。
图片来自络法律规定:精神病凶手服刑能力,有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人,一般都有服刑能力。无责任能力人由于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正确认识,不能理解刑罚的意义和作用,因此不具有服刑能力。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加重,也不具有服刑能力。待精神病康复或缓解,才恢复服刑能力,接受法律制裁。如精神病已经无法治愈,则不再具有责任能力,应考虑撤销案件,免除刑事责任。
从什么时候开始,精神病证,成为了凶手的“保护伞”,成为了一道“免死”金牌。
现今是21世纪的社会,我们是否应当开始考虑,制定新法律法规,适应我们现今高速发展的社会?
天害、人祸,对于每一个突发意外事故发生,作为普通人类的我们,无法控制。
不过,我们可以用微弱力量的双手,每个人互相手牵着牵,组成一个强大保护盾,一起去面对祸害的到来。
如果在当时,这个保护盾牌能够及时出现,9岁男孩就不用被凶手活活打死。
愿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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