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这是我2010年接手的一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现在回想起来,仍然历历在目。我想通过这个案件告诉大家,冲动是魔鬼,不要为了一时痛快,造成终身悔恨。
那年11月的一天早上,天气已有些微凉。当天上午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函后,我马上带上律所函和律师证,驱车前往位于市区西边的看守所,会见了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
在昏暗的会见室里,隔着铁栅栏,刘某向我讲述了案发的整个过程。刘某本来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以前关系很好,没有出现过任何矛盾。在2010年的6月初,由于刘某和其他几人在被害人王某家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3点钟才散场,各回各家。早上被害人王某发现自己家中2000元现金不翼而飞,开始怀疑起刘某来。只因刘某以前就有过小偷小摸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刘某的嫌疑最大。被害人是在农贸市场卖菜的个体摊贩,每天忙完一闲下来就跟周围的摊主说,我的一个朋友刘某昨天和几个人在我家吃饭,之后我藏在枕头底下的2000元现金就被偷了,我怀疑肯定是惯偷刘某所为,等等。没几天,农贸市场的人都知道了刘某连朋友家的钱都偷。每次只要刘某到农贸市场,每个人都提防着刘某。刘某慢慢的也听到了关于自己偷被害人王某家2000块钱的风言风语。
之后,刘某多次去农贸市场找王某理论,说自己确实没有偷王某家的2000块钱。这一去,本来是澄清事实的,没想到,口角笨拙的刘某就是说不过口吃伶俐的被害人王某,还遭到了王某的辱骂。不仅没能澄清事实,反倒让农贸市场的人都觉得被害人家2000块钱就是刘某偷的。
这下,刘某非常懊恼,在众人鄙夷的目光中消失了。当天下午回到家的刘某越想越气,明明不是自己偷的,现在却让王某在大庭广众之下说得就是自己偷的。不行,我确实没有偷这个钱,这个事情必须要王某自己跟众人说清楚,否则我以后还有什么脸面见到这些乡里乡亲的。当天晚上12点左右,刘某带了一把从邻居家借来的水果刀,来到王某的住处。“嘭,嘭,嘭”,“王xx,你跟老子出来,说清楚你有什么证据就说是我偷了你家2000块钱的现金,你要是拿不出证据,你凭什么在农贸市场里败坏我的名声”,刘某在屋外喊道。半夜三更,听到屋外刘某这样的喊叫,睡眼惺忪的王某没有好气的骂道“你TMD,就是你偷的,你还有脸来问我”边骂边起床出来开门,没想到,王某一开门就掐住刘某的脖子,双方扭打起来。在激烈的争吵打斗中,刘某拿出了水果刀猛的向王某胸口就是一刀。刘某看到王某倒地后,迅速的逃离了现场。
第二天上午,刘某听邻居说王某在送医院的途中就已经没有呼吸了。在一番挣扎后,刘某在亲属的陪同下,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最后被公安机关羁押到了看守所。说完后,刘某长叹一口气,自责道,“都怪自己一时冲动做了错事,我这次会不会判死刑啊?”
听完刘某的讲述,我没有正面回答他,只是说,等我到法院阅卷之后才能给你一个肯定的答复。
会见完刘某已近11点,我又马不停蹄的驱车赶往市中级人民法院,找到承办本案的杨法官,递交了律师代理手续后,将涉案的卷宗全部复印,此时杨法官也快下班了,临走时,杨法官对我说,一个法律援助案件,你办得这么认真值得表扬。我心想:不管是收费案件还是不收费的援助案件,在我眼里就只有案件,我都一视同仁,一样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
我将复印的卷宗带回律所,整整的做一个下午的阅卷笔录,之后又从证据及法律方面寻找本案的辩点。最后我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一是被告人刘某系激情犯罪而非预谋犯罪;二是被害人无端的怀疑并辱骂被告人的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起因之一;三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之后本案主审法官采信了我的辩护观点,于2010年12月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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