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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节法律的秩序价值

第九章 第三节法律的秩序价值

作者: 短头发的麻雀 | 来源:发表于2019-04-02 19:32 被阅读0次

    法律的秩序价值

    在法律的价值区间,秩序价值是最基本的。在秩序、正义、自由、幸福等,秩序是最基本的价值,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性价值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是说防止无政府状态和专制统治。通过法律将社会到达上述两种状态之间,以维持平衡。无政府的社会,会导致私权利过分泛滥,会失去私人领域和私人群体的界限,社会就会回到原始社会,弱肉强食,武力解决一切问题。避免专制社会,就要想办法限制统治者的权力,法律规定出来的私人领域不容侵犯。和平对无政府状态的克制,安全则体现在对政府权力的规范上。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和平(没有战争的状态)

    法律主要目的在于用和平的方式避免和解决暴力冲突,便于停止社会盲目报复无尽头的状态。

    (二)安全(安全程度)

    主要内容暂时没有办法提炼出来,大意是指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持一种可预见性,给予民众安全感,在拥有安全稳定的社会基础之上,再去追寻法律的其他价值。

    PS:无政府有三个释义,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盲目性和无计划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资本家为追求利润,完全根据市场价格的涨落、利润的高低而缩小或者扩大生产规模,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生产失调现象以及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二是指无政府主义者的最高理想;三是有时用来形容某些组织或集体无领导、无纪律的涣散状态。

    和平与安全,和平是指没有战争的状态,而安全是指没有威胁、没有恐怖和不确定。和平是关于安全的概念,安全是关于安全程度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国际安全划分为 和平、非战非和、战争三种状态,把国际安全程度划分为不安全、不太安全、较安全、绝对安全四个领域。在无政府状态中,绝对安全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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