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看了电影《第二十条》,3个案子相互交织,共同组成了一个主题:什么情况下才叫正当防卫?
这就是《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法律原则。其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电影的最后,迎来了欢乐的大结局,案情走向了人们期盼的公平正义的那一面。
然而,现实生活中,又真的能如此吗?其实很困难,在“见义勇为”“防卫过当”“互殴”“故意伤害”的定性之中,电影中依据的是检察官个人去判断,主观性未免太大。
“在法理中讲人情”,对此我并不乐观。
面对不法侵害,我们如何制止,制止到何种程度,才是需要深度讨论的内涵,而不是依靠法官的个人情感去裁定,依靠法官的动人演讲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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