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很多人认为,女儿嫁出去了,娘家的事就与她无关,她更没有权利继承娘家的任何财产,娘家人更是肆意地剥夺出嫁女儿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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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我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残余,在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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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娘家的财产。相反,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娘家的遗产。
我认为,《继承法》的规定合情合理:
第一,“恶法非法”。这里所说的“恶法”是指不善良的法,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子女与父母一脉相承,留着同样的血,永远都是一家人,这样的观念深入人心,符合我们所认知的社会公德。而《继承法》恰好将这些大家所认同的观点吸收到法律规定中,从而使《继承法》没有成为“恶法”。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抛弃,更不能放弃。换句话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直至终老。但法律也不会强人所难,如果子女本身没有赡养老人的能力,子女将被豁免赡养老人的义务。
至于出嫁的女儿能继承多少遗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分。因此,对于娘家的遗产,一般由法定继承人均分。女儿也可以分到她应得的部分。此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由于女儿出嫁之后,并没有完全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女儿应该少分,但是不能剥夺女儿的继承权,不分遗产给她。如果不分遗产给出嫁的女儿,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女儿自愿放弃遗产,那么出嫁的女儿将没有继承娘家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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