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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小康社会,公务员也能合法致富

建设小康社会,公务员也能合法致富

作者: 大山顺子 | 来源:发表于2018-11-12 09:18 被阅读28次

 

建设小康社会,公务员也能合法致富

太阳心语:建 设小康社会,人人都可以合法致富,作为一名公务员当然也有通过劳动合法致富的权利。

2008年02月20日00:08  来源:新华网

  提起公务员,人们就会想到坐着小车,到处开会,制定文件,宣布政策,派头十足的领导干部;就会与父母官联系起来,认为他们高高在上,无所不能;就自然而然地与权力、公共资源联系起来……

  其实,这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思想中毒太深造成的,此外,人们也受到当前一些公务员违法犯罪腐败行为的影响。而且由于我国引入公务员制度时间不长,人们对公务员的认识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美国则称之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成为“公务员”。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按照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的界定,我国公务员约为1100万人左右。

  现阶段办事员、科员的待遇低

  从社会这个大环境来看,公务员仅仅是社会分工中若干个不同工种中的一种。是国家政府通过的一定的方式从广大人民群众中抽调出来从事政府工作的人,和其他人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付出劳动,然后获取报酬,只不过报酬的来源不同而已。公务员是国家政府雇用的职员,要为国家办事,要执行政府的公务活动。政府要考虑公务员的报酬,满足他们的各种生活条件,并为他们从事公务提供最起码的办公条件。按照《公务员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代表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主体。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其实在现实的公务活动中,只有实质副科的人才称为真正的官员,才真正拥有政府某个部门一定的决策权,而绝大多数公务员都只是一般的办事员。作为办事员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办事。在县市级公务员中,除政府职能部门的正副局长、正副主任,乡镇的书记、正副乡镇长外,其他的都是办事员、科员。众多的办事员、科员中只有少数能升到副科及其以上职务,其他大多数的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干了几十年,有的甚至干到退休都只是一个科员,他们的工资就永远停留在科员的水平上,收入低。按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度,除实职待遇外,本还有一个享受待遇的制度,但在县市、乡镇,自从1994年后就没有搞过享受待遇的事儿。因此,许多科员,特别是老科员由于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也就很难提高。特别是配偶一方是农村户口或没有工作的居民人口的科员在县市、乡镇很多,他们连最起码的家庭生活都保障不了。

  公务员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我国法律第一次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完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财富的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今后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都可以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关系处于矛盾和纠纷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这样的法律制度不仅将我国宪法修正案中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规定落到了实处,而且使中国社会真正走向尊重财富、创造财富的崭新时代。

  作为一名公务员,他的身份首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才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因此,他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首先他作为公民受到《宪法》、《劳动法》等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法律保护;其次,作为一个公务员受到《公务员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的保护。

  法律没有禁止公务员合法致富

  公务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首先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其次还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除《刑法》规定的触犯刑法的公务员外,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不准许公务员合法致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没有一条规定禁止公务员合法致富。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十四款是“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核心条款解读(十)》是这样解释的:“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此项中的"营利性":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本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禁止公务员一切经济行为,而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笔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主要是禁止公务员利用上班时间、利用公共条件、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违法经营活动,非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并非是禁止公务员通过合法劳动取得额外收入。

  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没有禁止公务员合法致富的条款。从1997年以来,人事部、中纪委对领导干部提出或重申的若干“不准”的规定中,也没有不准允公务员合法致富的规定。2007年5月29日中纪委印发《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若干规定》,可以说是近年来对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最为全面的一次,也没有禁止公务员合法致富的条款。况且,这些规定制定的前提多数是从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其内容绝大多数也是针对领导干部的行为。公务员队伍中的领导干部只是极少数部分,绝大多数的公务员都是普遍的工作人员。建设小康社会,人人都可以合法致富,作为一名公务员当然也有通过劳动合法致富的权利。

  小康社会公务员可以合法致富

  从“三个有利于”看,公务员可以合法致富。邓小平1992年初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去干好自己的工作,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去发家致富。公务员在干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只要所做的工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自己的才能、劳动去换取报酬,当然可行。

  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看,公务员可以合法致富。2000年2月,江泽民在广东考察工作期间,就如何加强新时期党建工作的调研时指出:“总结我们党70多年的历史,得出一个结论,这就是我们党所以赢得人民的拥护,是因为我们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总能代表着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公务员队伍中的绝大多数人是共产党员,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一个党员干部的标准,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他们也可以用自己的才能、劳动去合法致富,在经济领域起到带头作用。

  从改革开放的目的来看,公务员可以合法致富。党的十七报告指出:“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党的十七报告同时还指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公务员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当然也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拥有财产性收入。

  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看,公务员可以合法致富。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党的十七党就围绕着如何实现小康社会伟大目标进行全面的论述,并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建设小康社会人人有责,公务员当然首当其冲。在认真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后,利用业余时间在市场上开展经营活动,既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也能增加经济收入,可谓一举多得。(云南省宣威市委党史研究室 陶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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