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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被骂,新东方旗下公司禁止员工午休,关于午休权该如何处理?

午休被骂,新东方旗下公司禁止员工午休,关于午休权该如何处理?

作者: fe40d60758b7 | 来源:发表于2019-07-26 10:18 被阅读0次

    一、事情起因

    最近,有一个关于午休的爆料引发了网友们的讨论。

    最近几天,有热心网友爆料新东方旗下的渔塘科技公司内部通知禁止员工午休,引起热议。从曝光的内部聊天截图来看,其实应该属于内部管理人员的一种企业管理方式,只是由于言辞犀利,才被推上热搜。

    具体内容仅供参考:“通报全体严肃批评前端、测试组!已经中午要1点半了还一堆人趴桌上睡觉,渔塘没有午休这件事,从未有过,其他部门就不累不辛苦?谁再中午午休立刻走人,没有下次。有没有基本的紧迫感?!!技术你们拿着全公司最高的薪酬,吃苦度最低是么? ”“所有技术,产品,设计看清楚,不要让我再发飙,今天所有睡着的人,已经记录备案名字。”

    二、事件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是否拥有午休权。

    情理角度:有,毕竟员工是人,只有休息好,才能有充沛的精力投入更高效的工作。论午休的重要性,鉴于本号不是养生栏目,就不多做介绍了。

    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和用工制度以及工时安排。

    1.看劳动合同与用工制度,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用脚丫子想都知道肯定不会写)或者用工制度明确了工作时间为09:00--18:00,并标明中间含1小时午餐时间,那么很明显,员工基于合同或者公司制度的规定,在特定时间是有午休权的。

    2.大多数企业采取标准工时制度,即一天最多不超过8小时,一周最多不超过40小时。以上面工时安排为例,9个小时其实也默认了员工1个小时的午饭加午休的时间。

    解决办法:

    在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制度中明确约定午休及午饭时间。避免被骂!如何兼顾情理和法理,是千百年的难题,我辈凡人,还是踏实过好小日子,管好小企业,管理好勤奋的员工就好。

    节外生枝:

    有人认为不给午休权那就属于加班,要支付加班费,我的妈妈咪呀,维权意识好强,值得鼓励,但是法律要学好。

    案例展现:

    某公司在正常上班时间为8:30到17:30,并写明包含1小时午餐时间。当员工周末或国定假日加班时, 也从8:30加到17:30,公司该支付8小时的加班工资(扣除1小时午餐时间),还是支付9小时加班工资?

    解答:

    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8:30到17:30,并写明包含1小时午餐时间,即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当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公休日即周末加班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安排调休,此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当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调休。 关于加班的具体时间,应根据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时长计算加班费。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8:30到17:30加班,其中包含的1小时午餐时间本身并不是有效工作时间,因此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按8小时计算加班工资即可。

    三、普法频道(大概花费3分钟)

    对标准工时、不定时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夜班工时安排小知识分享。自行选择是否需要了解。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等三种方式。

    1.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分为日标准工作时间和周标准工作时间,日标准工作时间也叫工作日,指用人单位在每昼夜(二十四小时)内安排劳动的时间。周标准工作时间也叫工作周,指用人单位在每周(七天)内安排劳动的时间。国家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五天)。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不定时工作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系针对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企业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从事生产和工作,不视为加班加点,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劳动部1994.12.14日日颂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是另一种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系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中之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仍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应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夜班工时安排的合法性

    目前尚未发现国家有限制按月安排夜班的规定,因此按月安排白班和夜班应属企业经营自主权,但应注意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并适当支付夜班津贴,同时还应避免为国家规定限制夜班的员工安排夜班。

    但需要注意的是,每班12小时执行两班倒,即使执行综合工时制,也将大大超出法定的加班时数限制。根据国家规定,综合工时制的工作岗位,员工每天上班时间超出8小时并不违法,但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且每月平均超出标准工作时间(166.64小时)的上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即,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的员工,每月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66.64+36=202.64小时(超出部分属于违法加班,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超出166.64小时的部分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工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的员工,每年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000+3612=2432小时,超出2000小时的部分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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