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2017年8月1日张贴的《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征收拆掉老汽运194—4号楼房。这一说法该休矣。理由:
一是该《公告》大前提“根据通山县城市规划的要求”不成立。众所周知,在我国,先规划后建筑。这是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神圣的职责,也是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早在两三年前,194—4号楼的全体住户,因城市建筑间距问题,曾数次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呐喊。在无果的情况下,26层楼居然矗立在194—4号楼的北面。造成194—4号楼房光线被遮、楼房毁损。责任方在没有及时赔偿和未经该楼房全体住户同意的情况下,又提出将房子拆掉,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家庭经济损失。于法于理于情不合。哪有房子盖好后再来“规划”拆掉他人合法房子的呢?在中国找不到这样的法律法规条文。况且,194—4号楼房真的是在通山县城市规划下建筑的。而且,家家户户握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房产和土地使用证件。故《公告》的大前提不言自破,其下文自然无脚可站。
二是责任方与受害方是平等关系。不是从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早在26层楼桩基施工过程中,造成194—4号楼房一定程度的毁损。情况一出现,我们就及时予以阻止,但无果。后经专家鉴定,194—4号楼房只是不同程度的毁损,并无安全隐患。照理说,启动赔偿程序合法合理合情。现在,26层楼房盖好了,该是责任方与受害方坐下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时候了。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天经地义。
综上所述,摆上议事日程的不是拆房一说,而是赔偿问题。
拆房一说该休矣!
2017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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