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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判技巧(二)

律师谈判技巧(二)

作者: 海客曰 | 来源:发表于2019-01-09 23:30 被阅读20次

    四、设计可替换条件/变换利益方式

    在实践中,很容易遇到有的条件对双方都很重要,都不愿意放弃。谈判还要继续下去,或者事情还要谈成,那就只有找出自己的可替换的条件,将利益做些变换。

    比如,借贷案件调解,一方主张本金加利息,并且一分钱也不愿意让步。而对于还款方来说,谈判不成,法院判决的话,利息可能会一分不少地被支持。这时候,可以换个角度谈条件,比如延长还款期限,增加还款次数,利用期限利益对冲金钱利益。

    当然,也可以对对方可以给我方的条件予以分析罗列,即使对方没有提,我们也可以提出来作为对方提供给我们的条件。

    作为谈判一方,虽然谈判有目标,但实现谈判目标的方式、途径可以有很多种。利益也有很多种,可替代、可交换的利益或条件越多,在谈判中辗转腾挪的余地、幅度就越大。

    所以,在谈判前就要做充分的准备,做好各种预案,明了我方什么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怎么变换方式,可以采取什么样的组合方式。

    五、引入谈判竞争者

    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引入多个相对方参与谈判,给对方制造一种竞争态势。在有竞争者存在的情况下,谈判即可在更大程度上掌握主动权,获得在谈判中的优势地位。

    但引入竞争者之后,也不要因为竞争者的存在,而对对方采用杀鸡取卵的方式逼对方就范。而在竞争者存在的情况下,最好的态度应当是优化自己的利益结构,找出一个最优组合,达成交易,实现我方利益最大化。

    六、共同实现利益/互利

    人们需要合作,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除了类似战胜国对战败国之间的谈判之外,谈判莫不是为了在合作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所以,如果没有合作,不但不能保证利益最大化,而且可能导致自己利益受损。因此,成功的谈判,并非要造成“我方赢对方输”的局面,而是要“我方赢,对方也要赢”,最差也是“我方赢,对方也没输”的局面。

    在建设工程谈判中,我一直反对唯价格论,“最低价中标”,反对把价格作为评标的最主要条件。因为如果你让承包商不赚钱,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对方一定会偷工减料,或者一定会有大量的要求调整价格或者增加很多新项目的变更签证,甚至以停工相要挟。

    没有哪个人是傻子,会跟你做他赔本的交易。
    没有哪个人是傻子,会跟你做他一直赔本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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