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小案例# 16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杀人,甲从东边开枪,射进了丙的心脏,乙从西边开枪,射进了肾脏。这两枪导致了丙的死亡。加入没有甲的那一枪,丙也会死,假如没有乙的那一枪,丙也会死。请问甲与丙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乙与丙的死亡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若事后查明,甲在八点钟射击丙的心脏,乙在八点半射击丙的肾脏,实践结果显示,丙在八点二十时就已经死了,此时甲与乙与丙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能只诉诸于技术,不能违背一般人的常识。前一种情况下,有些主张“条件说”的同学认为,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丙也会死,得出甲与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理得出乙与丙的死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最终得出的结论是甲乙都成立未遂,这显然与常识是违背的。
此时,我们应对“条件说”进行一个修正,即如果没有“甲乙”二人的行为,丙就不会死,因此甲乙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从而成立既遂。而后一种情况,证据已经显示丙是在乙的行为发生前就已经死的,所以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时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考小案例# 17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即回复:收到。6月10日甲公司催问乙公司是否同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派人来签订书面合同。6月15日,甲公司前往乙公司签约,乙公司临时提出要加价,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拒绝签约。本例中,甲乙达成合意了吗?合同成立了吗?甲公司能请求乙公司按之前的约定签字吗?甲公司可以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吗?甲公司可以怎样救济自己的权利?
甲乙之间达成合意,但在达成合意的同时将该法律行为转化为“要式行为(签订书面合同”,该要式一直没有满足,因此合同未成立;合同未成立,因此甲乙间并没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不能请求履行,不能强制履行,没有违约责任,但如若符合条件,追究相应地缔约过失责任。
#法考小案例# 18
甲为了实施抢劫而追赶张三,结果张三的钱包掉在地上,甲把钱包捡了起来,本例中,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与取财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甲把张三给打死了,扔在了悬崖边上,结果张三并没有死,在两个小时之后醒过来,昏昏沉沉,走了几步,结果踩空掉悬崖摔死了。甲的行为与张三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张三在下坠过程中心脏病发作死掉了,那么还存在因果关系吗?
张三挖了一个陷阱,想让李四掉进去摔死,结果王五利用这个坑诱骗王六摔死,请问张三与王六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调包”是一个低概率事件,并不由抢劫行为高概率引起,因此只能以抢劫(未遂处理)。被害人昏昏沉沉掉落悬崖,由前行为(打昏并扔到悬崖边上)高概率引起,因此具有因果关系。一个心脏病患者在坠崖时心脏病发作也属于高概率事件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一个案情中,王六掉坑摔死的危险并不是由王五独立创设的,而是有张三参与的,因此张三与王六之间的死亡也是具有因果关系的。
#法考小案例# 19
酒店的客房里有临时酒水让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一日,房客张三缺乏住店经验,又没有留意标价单,以为酒是白送的,就把一瓶洋酒给喝了。结账的时候酒店告知其客房中的酒要按照标价给钱,张三拒绝,并无采取其他措施。本例中,(1)张三要不要支付酒的相应价款?(2)标价单的性质是什么?(3)标价单的效力如何?(4)如果要支付酒钱,是按标价给还是按市价给?
[if !supportLists](1)[endif]张三消费了酒店的酒,当然需要支付酒的价款,问题在于数额的多少;(2)酒店的标价单的性质属于合同的条款;(3)张三缺乏住店经验,以为酒是白送的,构成重大误解,因此该法律行为可撤销(但在撤销前自始有效);(4)张三并未采取其他措施(诉讼或仲裁),未行使撤销权,法律行为自始有效,既然有效,当然要按照合同条款来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即按照标价来支付酒的价款。
#法考小案例# 20
张三受公司之托和李四洽谈买卖设备,商谈的价格为1000元。张三称可以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多出的1000元两人平分。本例中,对于公司损失的1000元,张三和李四承担何种责任?
在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对于被代理的损失,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期内容:法考小案例合集(三)——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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