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本规程。本规程为了加强幼儿园对幼儿的科学管理,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的质量,从而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三周岁至六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幼儿园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按照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来促进幼儿身心的和谐发展。通过教育方面让幼儿萌发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良好的品质和开朗活泼的性格,幼儿在园期间,教职工应当尊重幼儿、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等,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安全照看幼儿,幼儿园的卫生保障,幼儿园的园舍及设备,按照国际和地方的相关地方规定执行。幼儿园的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设园长、副院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障人员等岗位,配齐配足教职工。教职工具有相应的文化专业素养,教职工患传染病应暂停职业,有犯罪吸毒和精神病历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合理保障本院经费,争取社区本地对幼儿园的支持,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应该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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