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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8关键词:末位淘汰制、法律风险
【劳动关系篇】如何规避企业末位淘汰制的法律风险?
末位淘汰制,很多公司都在使用,但很少用得好的,不但使团队内人心惶惶,更是带来了很多法律风险
案 例:
某公司的业绩从去年开始就直线下落,各部门工作人员也没有很高的工作激情,一直处于得过且过的工作状态。领导为了提高工作激情,决定引入末位淘汰制度,每个月的月末考核一次,并引入一些新员工,考核结果按照“强制正太分布”的方法,最后一名的员工将被辞退。
经过考核后,王先生连续三个月处于末尾位置,按照考核制度,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关系,而王先生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不算差,不至于排到最后一名,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因此解雇自己。
案例解析:
一、案例中,如果公司想通过末位淘汰制辞退王先生的话,按照法律,理由应该是“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二、关于是否胜任,王先生自认自己工作表现不差,但仍然处于考核结果的末位,那怎么认定他是否胜任工作?其实关键就在于这个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理合法
**给设立末位淘汰制度公司建议
一、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或是其它考核制度,要保证考核制度符合smart原则,符合原则的考核标准,才可以判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二、考核制度应该有公示告知员工环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案例中该末位淘汰制在引入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全体涉及员工讨论过的话,在法院是不受理的,根据该制度去解雇员工是违法的
三、实行中对于不达标的员工,应该先给予合乎法律规定的培训或调岗,后续再定夺是否解雇
四、实行中公司应该注意保留相关的考核与培训资料,以做证明
像案例中王先生第一次第二次处于末位的时候,如果公司有给予相应的培训,但第三次考核还是末位的话,淘汰无可厚非。
五、如果是调岗调薪的话,一定要做的事情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然员工就可起诉公司,理由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拖欠工资”等等。公司需要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金
总之,企业绩效考核,无非是想给团队带来活力,提高企业效益,但要确保在符合法律规定下实行,避免带来法律风险,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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