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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儒学史》——德治与礼治

21#《儒学史》——德治与礼治

作者: 295442de7134 | 来源:发表于2020-02-26 20:37 被阅读0次

    殷人是否有“德”的观念,学术界迄今还有争议。我们认为,周公大讲的“德”不会突如其来。德的观念本身有个长期演变过程。由于周人对“德”作了重大的改造,所以周以后的“德”,不同于殷以前的“德”。

    从国家观念在黄河流域萌芽开始,“德”的观念就产生了。《左传》隐公八年众仲“族”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各家族、宗族,得姓得氏,皆因其“德”。有能力者率族人到新居从事垦辟,因地得氏;又因其祖先诞生之特异而得姓。姓,是该族特性即“德”的标志;氏,是得以在该地生息的特许证。一般说,姓所标志的便是该族的图腾。图腾物的特性便是该族的“德”。这是“德”的观念最原始的含义。《国语·晋语四》说:“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虽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所谓“黩敬”,指亵渎其敬畏之物,即图腾。图腾内禁止通婚。“同姓则同德”,不能通婚;“异姓则异德”,可以通婚。此“德”,用现代科学的眼光看,可以说就是该族种“遗传因子”;异“德”相及(通婚),有利于后代兴旺,故曰“以生民也”。

    盘庚迁都时对不愿迁都的“在位”者们说:“汝克黜乃心,施实德于民”,这里“德”指民能安居乐业。盘庚说:“生生自庸,式敷民德”(《尚书·盘庚》),致力于人民生计,让人民生息繁衍,这就是敷德”。《盘庚》三篇的中心思想就在这一“德”字;所谓令“殷民大悦”的“盘庚之政”《史记·股本纪》),就是那种令种族繁衍、“生生”不息的政策。

    武王伐纣,数纣罪状,是“暴虐于百姓”,“奸宄于商邑”(《尚书·牧誓》),就是说纣王不尊重“百姓”之“德”,令其无法生息;也不尊重商族之德,不祀祖先,不用族人。用微子的话说,是“用乱败厥德”(《尚书·微子》)。

    周建立以后,以亡殷为鉴。周初诰命,其中心思想就在“敬德《召诰》云:有夏、有殷“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周王最紧迫的任务,是“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周王不同于其他各族者,在于“位在德元”其治天下之法,在“明德”,在“以小民受天永命”,亦即尊重各族之“德”,令天下民皆得生息繁衍。“德”的观念由此而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由图腾特性之“德”,经周人之“敬德”引申为能令小民生息繁衍者为“有德”。此“德”遂有“道德”“品德”之义。甲骨文中“德”字,表示的是图腾特性本身故无“心”,以至不少学者不承认那是“德”字。周金文加心表意,转为指敬德之心:敬德为“德”。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说周王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在‘德与‘民’二字”。与“一姓”、“万姓”生存延续相关的道德,便是所谓“周德”。周人所以有这种观念,与中国是农业民族需安土定居,可共生共存,关系甚大;若在游牧或商业民族,就难以得出这“以“德’治国”的“精义大法”来。

    德治思想被儒家大力宣扬并成为儒家政治思想的中心。孔子的“仁”,孟子的“义”,无不渗透着“德治”精神。

    实行“德治”的同时,周公还“制礼作乐”,以“礼”治国。

    周公是否制礼?汉时出于“山岩屋壁”的《周礼》是否为周公所作?历代经师疑信参半,聚讼不止。从思想史发展的角度看,“礼不是某个人的一时之作。广义的“礼”“乐”,与人类社会诞生而俱来。所谓“社会关系”,就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和可能拥有的权利。在原始社会中,这些关系以禁忌和道德规范的形式,通过定的仪式,配合一定的音乐舞蹈,传达给每个成员,这就是最初的“礼乐”。荀况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我们认为,荀子的说法是大致符合于初民社会的情形的。《礼记》中有《礼运》篇,讲“礼”的运动变化,讲“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殷墟卜辞有“礼”字,王国维说像豆形器中放置二玉,以玉祭神。(《观堂集林》卷六《释礼》)这说明殷代以祭神为最大的礼。周人代商,在大大强化宗法的同时,由周公将现存官制与习俗加以整理,使之成为文件,成为政策是完全可能的现存《周礼》,可以肯定经过战国儒生增删整理,但书中所反映的社会状况,则不是战国儒生所能臆造的。它的许多官名和制度,已被西周钟鼎铭文证实。

    在《周礼》所反映的社会里,从邦国祭祀征伐到人民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到一草一木一羽一角之用,均有官吏严加管束,大小师长都有戒令刑赏挞罚之权;岁时月日,人民众庶无一日无人监督管。这样烦琐不堪的政务,如果由后世官吏来干,确实只会扰政害民;但在西周时代,却是客观现实。元人马端临谈《周礼》所反映的夏、商周社会说:“盖三代之时……分土而治,家传世守民之服食日用,悉仰给于公上,而上之人所以治其民者,不啻如祖父之于其子孙,家主之于其臧获。”(《文献通考》卷一百八十按语)这个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因封邑众庶一切都属于主人,等于赤子婴儿;卿、大夫、士既然分土而治,食邑食田,便不能不注意保有其民。如果用《周礼》这样严密的制度来管理有了一定人身权利的封建农民,犹如将一个少年放入襁褓,那是不堪忍受的。

    《周礼》不能实行于封建社会,已被历史反复证明。但作为上层建筑的礼,经过改造,又可以为后世社会服务。礼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左传·隐公十一年》)的作用。所谓“经礼三百、曲礼三千”,规定了士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也规定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册命废立的各种细节祭上帝祖宗有祭礼,诸侯朝见天子有觐礼,外交上有聘礼、飨礼,军事演习有大搜礼,与井田制、公社组织和教育活动配合,有籍田礼、乡饮酒礼、射礼等等。礼不是可有可无的揖让周旋,而是体现国体,具备法典功能的实体。到了王道凌夷宗法崩解的春秋时期,人们还是反复强调“礼以纪政,国之常也”(《国语·晋语四》),“有礼无败”(《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无礼必亡”(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儒家以掌握“礼”为自己从事政治活动的资本。正是经过儒家的改造,周代的“礼”发展为后世王朝的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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