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新京报》上读到一条新闻:
近日,上海一女子在高铁上花15元买了一瓶塑料瓶装矿泉水,上面写着“水龄16500±150年”,该女子怀疑,是不是喝到“古董水”了?
其实,不科学的产品宣传语,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反观“水龄16500年”,没有出处,数据真实性可疑。
所以,正如《新京报》所建议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媒体报道,对“水龄16500年”矿泉水进行深入调查,看看其是否真的在误导消费者。
友友,“水龄16500年”的“古董”矿泉水,你敢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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