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们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强调重新发掘人以及人的价值和尊严。因此,自然法是理性的法。霍布斯认为,应该给予每个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应该允许人们进行买卖从而互相订立契约,选择自己的行业。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同时,古典自然法还提倡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念。它认为个人是他自己及其能力的拥有者,未经个人同意,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应当尽量不去干涉个人的生活和行动的自由。自然法学说中强调个性解放、意志自由的思想,是契约自由原则得以兴起的法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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