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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享保合作投资保险公司

众享保合作投资保险公司

作者: 12bc018faddc | 来源:发表于2019-01-10 01:11 被阅读41次

策略聯盟合約

A. 協議公司

本介紹協議由下列各方於 2019 年  1  月  9  日簽訂。

甲方:

創富盈匯集團有限公司(Mega Rich Group Limited),營業地址位於: 香港九龍尖沙嘴亞士厘道9-11號順豐大廈16樓全層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中国物联集团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中華人民共和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719880103****

(以下簡稱「乙方」)

B.協議宗旨和範圍

鑒於:

甲方的指定代表具備專業理財知識及銷售管道提供來自不同跨國理財產品供應商(以下簡稱「產品供應商」或「該等產品供應商」)的適合高資產值客戶的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

乙方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可能希望獲得來自聲譽良好的跨國產品供應商的理財產品,以滿足客戶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規劃需要;

甲方的指定代表期望向客戶就制定個性化的理財產品提供其專業服務,乙方期望向甲方介紹客戶享用甲方或其指定代表提供的服務;

甲方同意,就任何通過由乙方推薦或介紹給甲方的客戶並由甲方的指定代表向其提供理財產品的交易且在該等交易已完成的情況下,則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報酬;

有鑒於上述各點,現確認各方根據如下條款及條件達成本協議。

C.協議公司

1.業務關係

1.1 受限於本協議所列明的條款及條件的規定且基於乙方信賴甲方的上述表示的情況下,乙方可向甲方介紹客戶,以滿足不同的客戶財務規劃需要。

1.2 甲方的指定代表將向乙方介紹或引薦的客戶提供適合的理財產品。甲方於此確認,該等客戶的身份及有關客戶向甲方或其指定代表所透露的任何詳情均屬於本協議第4條下定義的乙方的保密資訊。

1.3 乙方唯一義務是向甲方介紹其認為可能對理財產品服務感興趣的預期客戶。乙方本身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甲方或其指定代表(或作為甲方或其指定代表的代理人)從事任何市場活動。本協議下就甲方的指定代表作為理財產品提供方以及甲方的委任為非專屬委任。

2.專業服務

2.1 甲方的指定代表將單獨負責選擇及制定最合適的理財產品,以滿足乙方所介紹的不同客戶的個別需求及個人情況。甲方的指定代表均是有資格向客戶提供所銷售理財產品合資格人士,持有相關牌照。

2.2 甲方的指定代表將負責實行已選擇的理財產品的申請,幫助客戶完成已選擇的產品供應商的全部申請程式。該等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查明個別客戶的保險需求、編制解釋、完成申請表格、安排醫療檢查、形成合適的持有結構,及準備證明文件以滿足已選定的產品供應商的保險要求。

2.3 甲方和其指定代表將負責於產品供應商、乙方及客戶三者之間有效地溝通。同時,甲方的指定代表負責向客戶提供未來保單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定期的保險單結單、提供市場最新資訊、處理客戶諮詢及賠償要求。

2.4 甲方或其指定代表不會對乙方因本協議而引致的醫療、法律或其他任何開支負責。

3.乙方費用

3.1 當甲方的指定代表成功推售理財產品予乙方介紹之客戶並已收取由相關產品供應商之交易佣金後,甲方同意按附件[合約附錄-諮詢費安排]之內容予乙方作為乙方介紹客戶的報酬。

3.2 雙方確認,若產品供應商更改其收費結構,則甲方將自動更改乙方費用。

3.3 雙方確認,甲方將對向產品供應商的退款負責。若任何經由乙方介紹的保險產品於退單期內被取消,乙方須向甲方歸還實際退款額的相同百分之比例。

3.4 雙方同意,乙方費用的支付條款及退款限制須基於各產品供應商發佈的理財產品條款。甲方或其指定代表有責任將理財產品條款的最新變化及退款限制合理時間內通知乙方。

3.5 根據本協議規定應向乙方支付的乙方費用須於甲方的指定代表由產品供應商處獲得交易收入後的當月內(通常為客戶保單出單月後的第三個月內),甲方再以電匯和雙方同意方式轉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所有乙方費用(扣除電匯費用後)將以甲乙雙方同意的貨幣支付。

3.6 因乙方收取本協議下應付的乙方費用而引致的所有徵稅、費用或其他徵費,須由乙方一方承擔。

3.7 乙方不得從客戶應付的有關為其安排理財產品的費用中扣除乙方費用。客戶所支付的保費或訂購費用須全數支付予已選定的產品供應商。

3.8 乙方與甲方相互同意一方將向另一方給予賠償,使其免受因乙方或甲方(包括甲方的授權代表)違反對客戶的義務或責任,或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或任何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條例而引致的任何可能針對另一方的訴訟、申索、損失、損害、費用、開銷及退款。

4.保密

4.1.雙方同意,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於本協議期間內及本協議終止後的兩年內,在未經本協議另一方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的條款及任何於本協議期間內交換的保密資訊向任何個人、商業機構、客戶或任何協力廠商洩露。

4.2.就本協議而言,“保密資訊"是指任何商業聯絡、客戶指示、與保險的購買、發展、提供資金及構成有關的方案或技術資訊。例如包括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銀行貸款、設立信託結構、發展理財產品。

4.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未經資訊提供方允許的情況下使用保密資訊參與任何交易,而該等交易會對購買理財產品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競爭,或者會阻止資訊提供方參與購買理財產品。

4.4.在未經保密資訊提供方的事前書面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透露的任何及所有保密資訊,無論該等保密資訊是以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作出,資訊接收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將該等保密資訊向任何協力廠商洩露(除非因適用法律或法律程式的要求而必須洩露)。任何一方亦不得在未經保密資訊提供方的事前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將該等保密資訊用於謀取除上述限定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的自身商業利益。

5.期限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日期)起生效,並按本協議條款規定的日期結束。

6.轉讓

在未經一方事前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得轉讓或讓與其於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

7.協議終止

本協議可在任何一方給予另一方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前通知的情況下被終止。惟下述情況發生時,任何一方可立即終止本協議:-

  (i) 任何法律、法規、權力機構或政府部門的要求和規定須終止本協議;或

  (ii) 另一方嚴重或持續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規定;或

  (iii) 產品供應商要求終止本協議;或

  (iv) 另一方或其授權代表破產、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或進入清盤程式、或被頒佈破產保護令。

乙方將繼續就於本協議終止時仍生效的保單(或將於本協議終止後生效的保單)收取乙方費用,惟上述保單必須基於介紹客戶且於協議終止前作出,並且甲方尚有根據本協議第3條及第5條而向乙方結欠未付之款項。

8.管轄法律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就協議雙方針對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及協議履行的任何有關爭議,申索或訴訟程式,各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及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9.可分割性

假若本協議下的任何條款在任何適用法律下變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等條款僅被視為在與該等法律衝突的範圍內無效,並且該等條款須被視為已修改以遵守該等法律的規定。任何可能在適用法律下被視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本協議之條款不會導致本協議餘下之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10.完整協議

本協議(連同任何本協議的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雙方就有本協議所提述之事項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各方任何較早前就本協議所提述之事項所達成的所有協議。除本協議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協議予以修改本協議外,本協議不得被任何一方以口頭形式修改、放棄或終止。

合約附錄-諮詢費安排

一、簡介

1. 合作夥伴需經公司審核及簽訂策略聯盟合約。乙方可以獲得客戶咨詢費以及團隊咨詢費。

二、咨詢費計劃內容

關於客戶咨詢費:

1. 若甲方的指定代表成功推銷理財產品予乙方介紹之客戶並已收取由相關產品供應商之交易報酬後,甲方同意支付客戶諮詢費予乙方,詳情請參閱-咨詢費安排。

關於團隊咨詢費:

1. 乙方可發展直屬下線團隊。

2. 若乙方的直屬下線向甲方介紹客戶, 而甲方的指定代表成功推銷理財產品予該客戶(即乙方的第二代客戶)並已收取由相關產品供應商之交易報酬後,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直屬下線的客戶咨詢費[詳情請參閱-咨詢費安排的3%予乙方作為乙方的團隊咨詢費。

三、其他

1. 如報酬金額不足100美元, 會累積滿100美元才發放。

2. 加盟的合作夥伴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3. 合作夥伴必須在合約生效及接獲電郵確認後, 方可開展相關服務, 否則其客人的所有保單將不會为其帶來任何諮詢費報酬。

4. 合作夥伴不可轉換其推薦人。

5. 甲方擁有對以上報酬計畫內容之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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