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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正当防卫

黄某正当防卫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8-12-30 22:32 被阅读0次

    案情简介:

    黄某是一个出租车司机。一日,姜某和赵某持火器抢劫黄某,在黄某手中抢走320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抢劫后,姜某和赵某又抢劫一辆运营用的摩托车作为逃跑的工具。黄某开车撞倒摩托车,姜某死亡。后来,黄某报警,向警察说明被抢经过。后,警察发现,黄某的出租车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修改痕迹。经过盘查黄某交代,该车是由王某盗窃而来,黄某得知后低价购得,又由其好友,国家工作人员林某帮其更改该车的档案,并成功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林某通过该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

    1、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姜某和赵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且持qiang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本案中,姜某持qiang顶着黄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使黄某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任赵某从其身上搜走320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手机。姜某和赵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适用胁迫的方法劫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qiang抢劫的,处10Ian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姜某持qiang顶着黄某的喉咙命令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符合持qiang抢劫的加重情形。应当依法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2、姜某与赵某抢劫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数额应为3200元、诺基亚手机和摩托车价值的总和。本案中,姜某和赵某为了抢劫黄某后逃跑,用qiang逼一辆摩托车车主下车并欲驾车离开的行为符合为了抢劫机动车当作逃跑工具使用。因此,被劫取的摩托车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姜某与赵某抢劫数额应为劫取的3200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辆摩托车价值总和。

    3、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自救行为?

    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构成自救行为。本案中,姜某和赵某尚未逃离整个犯罪现场,黄某仍有追上二人将赃物拿回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因此,在犯罪行为没有结束时进行的救助行为不构成自救行为,而构成正当防卫。

    黄某面对持qiang抢劫的姜某和赵某,其人身安全一直存在危险,开车撞倒姜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黄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本身具有正当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4、黄某向公安机关的两次交代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影响对黄某的量刑?

    黄某第一次交代不是自首行为,第二次交代成立自首。可以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是对犯罪行为的自首,没有犯罪这一前提条件,就不存在自首。黄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因此,黄某第一次向公安机关交代案发经过的行为不认为是自首行为。本案中,公安机关发现黄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经盘查黄某如实交代。因此,黄某第二次的交代行为成立自首。

    5、黄某购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黄某购车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规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黄某明知该车是邻居王某盗窃所得,予以低价收购,并涂改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其行为构成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6、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林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本案中,林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黄某的车是盗窃所得,违规更改车辆档案,只是该车被办理登记手续,且通过此种方法先后违规更改了十几辆盗窃的机动车档案并办理登记手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7、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是否与林某构成共犯?

    黄某在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过程中与林某构成犯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身份犯,但这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而言。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该特殊身份的人员勾结伙同犯罪的,成立共犯。因此,黄某与林某合谋非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成立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为抢劫其他财务,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其法益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最大区别是在侵害行为或者危险已经过去而被侵害状态存续的状态下实施的救助。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而不能实施自救行为。此种情况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也不能成立事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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