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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

作者: 陇上如风 | 来源:发表于2021-08-27 14:02 被阅读0次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闻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285号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新闻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3日

    甘肃省新闻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应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首次取得新闻记者证且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级职称基本条件标准的,视为取得初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新闻领域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高级记者、高级编辑),副高级(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中级(记者、编辑),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初级职称(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五条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坚持党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于党的新闻事业,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新闻专业工作场合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实践,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新闻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一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系统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业绩卓著,在全省新闻界有一定影响,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是全省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新闻相关研究成果,推动新闻行业发展。 

    第十二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任记者或主任编辑满5年。 

    第十三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 

    第十六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一线采编岗位,在基层执行采访报道任务的工作经历;或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挂职、帮扶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经历;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或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或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历。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新闻采编业务。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5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5项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三等奖以上(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5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报道,或组织策划过5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2.本人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150篇,或编审的稿件不少于300篇,或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200篇。其中,刊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头版头条或首页首屏的不少于15篇。 

    3.本人每年在中央媒体或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刊播正面宣传报道甘肃的稿件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500字,或时长不少于20秒,下同。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4.本人采写、编发5篇以上重点稿件或重点节目,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起到示范作用(如中央领导活动、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动、全省重大主题宣传等的报道)。 

    5.本人在推动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提出符合实际的创新举措,被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以省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7.本人在本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新闻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8.获市厅级表彰2次。 

    9.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6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 

    12.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学术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3.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6-14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专业能力。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导新闻实践,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新闻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二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造诣。 

    (二)全面掌握新闻运作规律,有较深厚扎实的新闻采编实践功底,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显著,采写或编发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新闻作品。 

    (三)是全省新闻采编专业领域全媒型或专家型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新闻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新闻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记者或编辑满2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记者或编辑满5年。 

    第二十四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1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列入计划教材中撰写3万字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省委省政府认可的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研究报告1篇。 

    第二十七条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一线采编岗位,在基层执行采访报道任务的工作经历;或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挂职、帮扶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经历;或有援藏、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或在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经历;或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新闻采编业务。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2项业绩(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4.其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要参与者(前2名),完成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报道,或组织策划过3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2.本人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100篇,或编审的稿件不少于200篇,或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180篇。其中,刊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头版头条或首页首屏的不少于10篇。 

    3.本人每年在中央媒体或中央主要新闻网站刊播正面宣传报道甘肃的稿件不少于1篇(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4.本人采写、编发3篇以上重点稿件或重点节目,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起到示范作用(如中央领导活动、省委省政府重大活动、全省重大主题宣传等的报道)。 

    5.本人在推动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提出符合实际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以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主持(前2名)制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规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7.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成果被市委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8.本人在本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方法,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9.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0.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或列入省级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2.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学术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获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5.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6-15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记者、编辑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并能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运用,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承担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 

    第三十三条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二)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满2年。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相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记者或助理编辑满4年。 

    第三十五条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术水平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高质量工作总结1份。 

    第三十八条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九条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条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获县(市、区)级表彰2次,或获县(市、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4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 

    2.参与完成省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参与完成市厅级新闻领域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或参与完成正式出版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其中1-4项至少占1项): 

    1.本人参与过3次以上重大题材、重大活动、重大典型报道或3个以上重要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的策划,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2.本人每年采写的稿件不少于80篇,或编审的稿件不少于150篇,或采写、编审的稿件合计不少于120篇。其中,刊登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头版头条或首页首屏的不少于5篇。 

    3.本人承担过3次以上难度较大的采、编任务,完成任务较好,在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范围内产生一定的影响(须有具体事例)。 

    4.本人在推动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提出符合实际的创新举措,被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以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5.年度考核获2次及以上优秀等次。 

    6.获市厅级以上新闻单位或行业系统内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党委宣传部门授予的新闻工作先进称号2次。 

    7.在市厅级新闻相关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三等奖以上1次。 

    8.参与完成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教材或文献汇编资料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以书中注明的撰稿人编写章节或字数为准。 

    9.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参与完成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经用人单位认定,达到省级论文水平。 

    10.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5-10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四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4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三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四条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五条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四十六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作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智库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七条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一是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二是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代替1篇省级学术期刊论文:一是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二是获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三是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四十八条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教材等)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九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中央媒体是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新闻报、学习时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是指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西藏网、央广网、光明网、中国军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政协网、法制网。 

    第五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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