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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的几点看法

辱母杀人案的几点看法

作者: 我的偶像是傅莹 | 来源:发表于2017-04-03 20:08 被阅读4420次

    近日来,辱母杀人案引发大范围讨论,特别在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专版报道后,更是导致群情激昂,纷纷发表自己的专业或非专业的看法,感觉只要是个中国公民,就可以讲上两句,恨不得把一审判决的法官团队揪出来上一堂人伦教育课。


    南方周末的报道有失公允


    在我看来,南方周末这篇报道负责任地刊登了该案的大部分事实,引发社会对该案中涉及到的高利贷纠纷、正当防卫、玩忽职守等相关问题的关注与探讨,作为媒体人来说,是敬业的。

    通篇看下来,我还是发现了一个有失公允的地方,该报道有采访当事人的,警察的,民众的,唯独没有法官的。民众看到了于欢的无奈,走投无路,看到了警察的不认真作为,出警不处警,看到了高利贷的可怕以及民间借贷的隐患,唯独没有看到这个案件中最有发言权的一审判决法官团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一个案件中无论哪一方的发言都或多或少带有自身倾向性、利益性的考量。杜志浩一帮人认为他们没有动用武器,只是要债,对于欢及其母亲并没有构成生命威胁。但于欢及其母亲可不这样认为,十几个人限制两母子的自由,其间还有强行把头摁入马桶,裸露下体对其做出侮辱动作等侵害人身,践踏尊严的行为,已然构成生命威胁。而法官团队是中立于两方当事人的一个审判者的角色,他们看过所有的证据、口供,并有全程的参与,可以说是整个案件对案件事实最有发言权的人。现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案件终身责任制,错判误判都是要付法律责任的,我想整个一审判决的法官团队不至于这么草率,冒这么大风险轻易判决。所以法官必有他们的考量,作为一家影响力大的媒体不应当忽略这些,将法官及我国的法律工作者置于这样一个危险的境地。

    当然,广大民众更是应当理性对待,国家司法制度自有其纠错体质,对国家司法体质还是应当抱有基本的信任。


    说了这些,我还想换位思考一下案件中的当事人,以期能思考出办法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假如我是苏银霞 我有哪些自救手段

    我家的公司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从正规银行渠道无法贷款,生意周转需求,需要资金,故想出向多人筹集资金以分红为条件的办法,已经涉嫌非法集资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资金缺口仍有一百万,遂向吴学占借高利贷,口头约定月利率10%,俗称十分利息, 折合成年利率是120%。也就是借100万,一个月要还10万的利息。 我们于2014年7月从吴学占处借款100万元,2015年7月前已偿还借款本息130万,按约定,我们还欠他90万元。

    2015年8月前后,吴派人两次封堵公司大门,寻衅滋事,此后我们陆续还款共计152.5万元。2016年4月1日,吴撬开我家门锁,强行霸占房子至今,2016年4月13日,我报警,警察到我家了解情况后离开,吴让人强行把我的头摁入有大便的马桶,并24小时监视我。回公司后我两次拨打市长热线和110,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下午,他们将我和儿子还有几个工作人员限制在接待室里,对我儿子扇耳光,扣眼珠子,揪头发,用下流的语言辱骂我,还裸露下体紧贴我的身体试图强奸我,被我的员工劝下。我的姐姐报警,警察来了后告诉他们不能动手打人,他们不承认打了我们,警察去其他房间了解情况,我和儿子想跟警察走,被他们拦住了。警察走后,他们继续围攻侮辱,按着我儿子打,我想过去保护儿子,也被他们打,我儿子忍无可忍,猛地抓起桌上的一把刀乱捅。捅伤了人后,我们也害怕了,我儿子瘫坐地上,眼神涣散,我六神无主,只盼望这个噩梦能够结束。

    我现在有多么悔恨自己走上高利贷这条不归路,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早知如此,当初就算破产也不会去借高利贷。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在12%以下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12%-36%期间的利息如果债务人支付,则不能要回,如未支付,是无需支付的。超过36%的部分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的合同无效。 此案中苏银霞借100万元,一年后还了152万,吴学占后面向她索要的利息已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限制人身自由,侵占房屋,殴打辱骂等行为更是不法侵害。苏银霞完全可以起诉他们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侮辱等罪名。

    诉讼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自诉,一种是公诉。自诉是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有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指各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因此本案中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侮辱属于自诉案件范畴,苏银霞完全可以在不用公安机关的侦查,直接向法院起诉吴学占、杜志浩等人。如果苏银霞在第一次被恶意要债,并意识到苏等人是不会轻易放过他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机关起诉,那么可能也不会发生后面陆续的恶意要债,自己深陷危险,还赔上了儿子。

    我想说的是人一生谁能没碰到麻烦,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这时应当寻求帮助,特别是专业法律人士。在利益和安全冲突的情况下,还是应当安全第一,“生意诚可贵,安全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假如我是于欢 我该如何自救

    当时的情况是他们对我殴打,揪头发,扣眼珠,扇耳光,这些都能忍,但是对我母亲的辱骂和侮辱已经冲破了我的底线,我是一个血性男儿,当着我的面对我母亲的性侵侮辱已让我失去理智,我想不到持刀捅人的后果,我只知道我想逃出去,我想让他们不再骚扰我和母亲。

    (一)于欢在案发现场是有受到不法侵害的。

    杜志浩等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殴打辱骂实属不法侵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法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无论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只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都构成非法拘禁。

    (二)非法侵害是正在发生的,存在防卫的迫切需求。

    于欢持刀捅人时杜志浩等人拦住他,不让他冲出去找警察,还是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且围攻他,同时也殴打他的母亲,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防卫,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也存在防卫的迫切需求。以一个人对抗十几个人,他没有其他的防卫手段,混乱中拿起桌上水果刀乱捅,我认为这是正当防卫。

    (三)防卫是针对非法侵害人本人的。

    于欢捅的人都是在场对他们进行非法拘禁,殴打辱骂的人,并没有对要债人的亲人或者其他人进行侵害。

    (四)防卫有超出限度。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当时的情况下,于欢是没有其他手段自救的,当面临生命受到威胁时,持刀捅伤人应该很难控制好力度,做到尽量只是阻止他们来伤害我,而不造成死亡或重伤等重大损害。而且杜志浩在受伤后拒绝别人送他去最近医院,而是自己驱车前往较远的医院,在医院时还与人争吵,延误治疗,最后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他的死亡不能说没有点自身的责任。但终究是死了,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所以于欢的防卫过当应当是坐实了,这些间接的因素都应该成为于欢防卫过当的量刑考量因素。

    对于于欢,我想不出其他更好的办法自救,可能的就是前期面临高利贷还不上的时候是不是应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判决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无效,来阻止他们持续要债,(也许这没有什么用,黑恶势力从来都不是一纸判决书能管控的)但至少为自己和父母的安全努力过。或者在遭到黑恶势力恶意逼债,侵占房屋时是不是应该想办法在家安装隐形摄像头,搜集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如若公安机关以此为经济纠纷案件推辞,那么也可以拿这些证据去法院起诉,上面也说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自诉案件,有证据的话,法院是必须要立案的)。我想,或许这些于欢和家人都想过了,不过抱着一种侥幸,放任或家丑不外扬的面子问题,毕竟以后还要在生意场上混。

    我想说的是,法律知识很重要,不懂可以找律师,当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受到胁迫时,理应第一时间寻求救助,咨询律师、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自诉。而不是直到事情闹大,被逼走投无路,被人往死里打,无限制的践踏尊严时才想起报警,寄希望于警察到现场解救。

    如果于欢在第一次遭受恶意追债时自救,请求法院判决超出法定部分利息无效,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自诉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我不知道后果会不会更严重,可能黑恶势力会变本加厉用更残忍的手段对付他们。但至少我努力了,我自救无门,寻求公权,还是没能逃脱,那么我认了。我觉得吧,生存在中国,在自己穷尽所有手段无法自救时,我们还是应当尝试通过司法途径求救,选择相信国家,相信法律。

    文末,忠告大家误入高利贷陷阱,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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