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
貮零贰壹年玖月壹拾肆日按照分行进一步加强案件警示教育工作的文件通知,支行通过合规小贴士线上组织学习《银行从业人员严重违规典型案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九起银行客户经理、柜员以及行长等岗位违规查询、泄露和出售客户信息的案例。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前述规定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则,有利于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依据这一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不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宜:严于律己 忌:贪得无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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