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峰
儿子为父亲垫付的医疗方面的开支问题,该如何处理?本文以一则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为基础,对它提出观点。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董幼某。(儿子)
被告:董来某。(父亲)
二、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判令董来某偿还董幼某垫付的医疗费及设备款33441.51元
三、原告上诉提出的请求: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四、原告上诉提出的理由:
1、法律没有规定父债子还,董来某应当偿还董幼某为其垫付的费用。庭审中,证人证明了董幼某为董来某借钱看病的事实,以及购买呼吸机及支付医疗费的客观事实。董来某也承认购买呼吸机及支付医疗费的事实。对此,董来某依法负有偿还义务。法律没有规定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没有规定父债子还。虽然双方是父子关系,但双方各自独立生活,在法律上双方是各自独立的诉讼主体,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不能因为是父子关系双方债务就不用偿还。
2.此前法院判令董幼某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董来某赡养费每月200元,根据此判决可知董幼某在此判决生效之前并无赡养义务,董幼某亦无义务承担董来某医疗费用。
3.假设董幼某对董来某有赡养义务,也只能在法律义务范围内承担义务,而不应承担所有费用。就这次抢救而产生的医疗费及购买呼吸机的费用,董来某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而不能全部由董幼某承担。
4.董幼某作为儿子不能眼看父亲病危而不救,但董来某作为父亲更不应该认为儿子垫付药费应该应分文不用偿还。
5.董幼某家庭生活困难,出于父子亲情借钱救治董来某,董来某更应出于亲情替董幼某考虑,偿还这笔债务。否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总之,董来某因病产生的债务,应由自己偿还,不应父债子还。
五、本案基本事实:
1、双方系父子关系,2017年1月,董来某因肺部疾病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董幼某为其父亲垫付医疗费10441.51元及购买医疗设备支付23000元,合计33441.51元。
2、董幼某现以为董来某治病垫付医疗费及购买医疗设备系借款行为,要求董来某偿还
六、本案争议焦点:作为父亲的被告是否要偿还作为儿子的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方面的费用?
七、法院裁判结果
1、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幼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董幼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八、上诉人在二审时提交的证据:发货单。证明目的: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
九、评析:
1、孝心:体现了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恩德是重于大山。作为子女对父母的报答也应是无条件的回报。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孔子也说过:“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作为当代的所有人,都要作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方面的工作,经常检讨自己在尽孝心方面的不足之处。
2、关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
第一个方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个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个方面:《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子女为赡养人时即儿子、女儿处于同等地位,所有赡养人都须承担义务。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依法要求共同义务人承担赡养责任,依据各自的经济能力共同负担被赡养人的赡养费。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对极少数遗弃、虐待老人严重的情形,构成遗弃罪、虐待罪的依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结合本案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双方的人际关系是父亲与儿子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儿子对父亲在物质方面的供养、在生活方面的照料和在精神方面的慰藉等行为,是尽孝心的行为。是应当的。是一种无私的奉献行为。
第二个方面:本案中的被告因病而住院,肯定要花些钱。这些钱花了,是值得的。治好了父亲的病,能让老人活得健康、活得舒服。这些钱一共有33441.51元。这些钱让儿子负担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儿子家庭困难的原因与尽孝心是两回事。家庭困难的儿子负担这几万元钱也是有能力的。作为儿子,要勒紧裤带,节衣缩食,想方设法渡过难关。
第三个方面:原告提起诉讼,说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但无任何证据来证明这种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二审时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
第四个方面:原告此前也有关于赡养费方面的官司。说明原告是个孝心不足的人。从道德上要予以谴责。
我们要尽孝心。让老人们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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