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在2019年5月份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相关介绍,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婴幼儿5000万左右,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成效释放和教育产业不断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服务应运而生并呈现供不应求的局面。为解决托育服务的市场需求,规范托育行业管理,我国国家层面强调了鼓励发展托育行业的政策方向,以上海为代表的多个地区亦已开始推进立法。多地政策能够快速出台,证明托育行业已准备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新时期,而政策和规范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
养老和托育产业凭借着基数大、消费能力强的特点被誉为是我国两大朝阳产业。而托育行业作为新的育婴模式日渐兴起,一直以来受到行业市场的关注和认可,在最近两年得到充分发展,并一度成为投资者眼中热门项目。原本从事早教行业和幼儿园的机构,也都纷纷涌入了托育市场。
01
早教和托育有什么不同?
年龄段划分
首先,托育机构与早教中心都是针对0-3岁宝宝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照护、习惯养成以及潜能激发和早期启蒙教育,为婴幼儿提供个性化成长方案;早教中心则是把重点放在孩子的教育上,且有课程短、内容单一、收费昂贵等缺陷。而幼儿园只招收3-6岁宝宝,刚好错过了宝宝0-3岁早期教育的黄金期。
养教模式升级
其次,托育机构和早教中心的区别体现在养教模式的升级,托育机构为宝宝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务,恰好解决了职场爸妈育儿难、孩子无人带的问题,满足了托管和教育刚需。
早教中心无法满足照护宝宝这个需求,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许多早教机构纷纷转型托育,但实际上还是存在很大的不便性,托育环境要求具有安全、通风、采光性好、上下水便利、提供饮食这些基本条件,多数早教机构场地就达不到标准。
课程设计有区别
再者,托育机构和早教中心在课程的设计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早教机构的课程设计,更多地是给父母提供一些方法和策略,让父母与幼儿互动,通过互动游戏去帮助幼儿发展。但是,婴幼儿的发展是长期建立的过程,短短的时间和一对多的教学,效果真的好吗?
而托育机构的课程设立要求是全面性的,托育服务也更加全面周到,主要包括看护、育养以及潜能激发,为婴幼儿提供个性化成长方案,同时为爸妈提供专业的育儿知识和线上指导。
家庭需求匹配度
最后,托育机构和早教中心的区别体现在对目前早教需求的匹配度上,如今育教氛围浓郁,一方面是家长育儿需求,对早教的认可度和重视度加强,另一方面是双职工家庭育儿与工作之间矛盾的加剧,这都要求了托育的早教模式出现并服务需求市场。
托育机构的项目优势
由于托育行业前景可观,现在很多之前从事早教行业和幼儿园的也开始转型做托育了。转型托育似乎是在同一个系统中,其实在转型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同点:除了场地的不适应性外,教师的心态和角色的转变是最大的问题。
早教中心,不会照护宝宝,重点放在活动流程和课时中的亲子互动上;幼儿园,习惯把3-6岁孩子的教育模式运用于0-3岁孩子的身上。
而托育的优势体现在寓教于乐,让孩子在生活和游戏中学习成长,更适合0-3岁宝宝的生长发育特点,同时也填补了0-3岁这个年龄段宝宝教育的市场空白。想要加入托育这个新兴行业,明确托育与早教中心和幼儿园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此外,办好托育,首先要有对孩子负责任的态度,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为孩子们创造一个适合成长的环境,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与生活习惯,开发潜能,培养兴趣,锻炼宝宝各方面的能力!汇美幼大作为0-6岁婴幼儿教育方案解决专家,始终以家庭、社会、国家育儿需求为培养方向。无论是创业开设托婴中心还是到婴幼机构就业,汇美幼大都将提供个性化的咨询、培训服务,助力幼教人士轻松踏入托育行业门槛,引领婴幼行业发展,为更多的婴幼儿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02
我们要举办的是“保育机构”、 “托育机构”还是 “照护服务机构”?
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机构的是什么名称,此前有些省市规定统称为“托育机构”,如《四川省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均是把该类服务机构称为“托育机构”。
在国家层面,此前对该类服务机构也没有统一的名称。《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发改社会〔2019〕0160号)指出“11.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在城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农村和贫困地区进一步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家庭育儿知识传播、社区共享平台等托育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
该行动方案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名称,分别是“照护服务机构”“看护中心”“托育服务机构”,这三者的设立标准、服务内容、管理规范等方面是否有所不同或者完全相同,对此行动方案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明。
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来看,似乎已经将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为“照护服务机构”。所以,之前已经制定了管理规范的省市(如四川、上海等),以后是否统一称为“照护服务机构”有待进一步观察。
03
举办托育机构需要什么许可?是否需要办学许可证?
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该法第十二条明确,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鉴于举办托育机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举办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因此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而2019年最新的《指导意见》亦未提及托育机构需取得办学许可证,按照目前相关规定,不管举办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均不需要的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是否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不等同于其不受制于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经营过程中仍需要受到消防安全许可、食品/餐饮服务许可、卫生保健、人员资质管理、保卫安全等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
04
如何办理托育机构的分类登记与监管备案?
根据《指导意见》,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05
举办托育机构将面临宽松的监管环境?
根据《指导意见》,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而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
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
在证件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相关文件。
在保育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人员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齐配足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从业人员患传染病期间须暂停在托育机构的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在卫生保健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切实做好日常健康检查、疾控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
在收费和财务管理上,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托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将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二是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三是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06
举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关于举办托育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目前实践中主要以当地政府部分的要求为准。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
(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07
托育机构的举办者/投资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作为目前的统领性文件,《指导意见》规定,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其明确“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但未对相关举办者/投资者的设置明确的举办资格要求,通常理解为并未设定特殊限制,进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8
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上有哪些要求?
目前针对该方面仍无全国性的指导要求文件。
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
托育机构在选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2)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3)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建筑要求:
(1)建筑面积在1200㎡以上的独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2)建筑的多层建筑中时,必须要符合相相关消防安全规范。
(2)建筑结构应为框剪结构,不宜采用砖混结构,其抗震烈度必须达到乙类。
(3)应有足够的室外游戏场地,满足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少于60㎡,同时全园的共用游戏场 面积S=180+20(N-1)的要求。(注: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
(4)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5)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6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尽可能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所,面积不宜低于60㎡,且应做好防护措施;
(6)托育机构不得将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技防及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各项标准
09
托育机构有哪些基本运营监管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托育机构应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根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其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提出了监管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及《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3岁的幼儿15-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10-15人;计时制托育机构每班只能招收2-3岁的幼儿11-20人,或者18-24个月的幼儿5-10人。托育机构需根据幼儿人数和服务居住人口设置班级个数,全日制或半日制托育机构最多设置7个班级,计时制托育机构最多设置4个班级。在卫生保健人员的配置上也有要求,如果是50人以下的规模需要配置一个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50-100人规模的要配置一个专职的卫生保健人员,100-140人规模的要配置一个专职和一个兼职的卫生保健人员。最后,托育机构还需要做好食物过敏幼儿的登记,食品需留样48小时,全日制托育机构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
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明确,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有利于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全日制、半日制机构7班为限,人数不超过140人;计时制托育机构4班为限,人数不超过80人。3岁以下婴幼儿在入托前,应当经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方可入托。托育机构应具有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且托育机构应配备负责人、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师、保安员等从业人员。
10
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需要满足哪方面的要求?
关于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暂无国家层面的规定,而上海市和四川的规定均有明确列举要求。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员基本条件方面,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要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后教育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的素质;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准入标准、评估监测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1
托育机构是否将来也可能成为小区配套?
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将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此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12
托育机构与幼儿园进行竞争?
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201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都明确,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因此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但由于目前国内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实践中,部分民办幼儿园会设置托班用于招收小部分的未满三岁的幼儿,该等操作通常被认为系不规范的招生行为,有游走监管边缘的嫌疑,而之前为了完成《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设置的入园率指标要求,各地公办幼儿园曾陆续取消“托班”,基本不再招收3岁以下孩子。
上述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操作与托育机构存在一定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也受到此前政策的监管,但2019年的《指导意见》已突破了前述规定,其明确“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此举可谓对民办幼儿园带来重大利好,园中园政策落地,将助力幼儿园招生,有利于托育服务向学前教育服务顺利过渡,有助于形成2-6岁多层次良性教育生态,提升未来幼儿园生存发展空间!
根据上述政策指导意见,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成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那么,对于民间资本的举办者来说,接下来是否意味着成为小区配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会跟小区配套幼儿园一样,必须办成非营利性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可能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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