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共同盗窃丙的银行卡,然后共同使用,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均构成盗窃罪。
甲的第一次取款与乙具有共谋,是共同犯罪,甲盗窃数额是2万元,基于违法的一起性(连带性),乙对2万元要负责。
虽然甲对乙实施了欺骗,但欺骗的是乙对甲的“债权(财产性利益)”。由于该债权(财产性利益)是非法的,民法不会保护这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没有请求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也不会对其保护。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仅分到5000元,属于分赃不均。
甲第二次取款5万元。乙不知道该行为,该行为是甲的单独行为,乙对此不负责任。甲的盗窃数额共计7万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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