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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2

2023-05-02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5-01 18:10 被阅读0次

    甲乙共同盗窃丙的银行卡,然后共同使用,无论对人还是对机器使用,均构成盗窃罪。

    甲的第一次取款与乙具有共谋,是共同犯罪,甲盗窃数额是2万元,基于违法的一起性(连带性),乙对2万元要负责。

    虽然甲对乙实施了欺骗,但欺骗的是乙对甲的“债权(财产性利益)”。由于该债权(财产性利益)是非法的,民法不会保护这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没有请求的可能性,因此刑法也不会对其保护。因此,甲对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仅分到5000元,属于分赃不均。

    甲第二次取款5万元。乙不知道该行为,该行为是甲的单独行为,乙对此不负责任。甲的盗窃数额共计7万元。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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