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常有二房东会“偷面积”,所谓“偷面积”,就是实际租给你的面积比合同上写的面积要少,却按合同约定的面积算租金。
下面这个案例,算不算“偷面积”?结果可能出乎你的意料。
01 案情
2017年8月,前海公司向二房东泰山公司租赁了深圳一处写字楼,合同约定租赁面积578平米,产权人为为业主吴某,租金按每月每平米300余元计算,月租19万,租三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了《交房确认书》。
可是,才租一个月,前海公司向二房东发出告知函,告知公司因规模扩大,计划更换更大办公场所,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又过了一周,前海公司再次向二房东发函,称公司于实际使用租赁标的时,发现租赁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与租赁合同记载的578平方米相差138平方米,故请求退还租赁保证金5万元,并返还面积差额租金4万元。而二房东则要求赔偿居间费16万元。
02 分歧
二房东到底有没有“偷面积”,即二房东提供的租赁房屋面积是否小于约定面积,是否构成违约?
承租方认为,面积有差异是事实,因为其经核对大厦原始规划图、房屋产权证书并进行实地测量后,发现实际租赁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138平方米,误差率超过23%,其有权解除合同、退保证金、退租金差额。
二房东则认为,承租方认为租赁面积少没有提供实质证据,双方在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都已知悉此租赁合同的全部内容并认可租赁面积,且前海公司也已签署了《交房确认书》,查看了房产证,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清点和查验。因此,足以认定前海公司对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租赁面积和交房标准进行过确认。
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
深圳中院基本支持了二房东的观点。
第一,承租方第一次发函解除时并没有提出面积不足的问题,可见承租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实质原因是因业务规模扩张计划更换更大的办公场所,而非面积不足。
第二,承租方在协议中已认可租赁面积,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面积鉴定申请,其当庭申请鉴定不合法。
因而,最终法院判令,承租方无权要求返还押金和面积差额租金,并且赔偿二房东居间费16万元。
承租方索要9万元不成,反倒赔16万元,可谓损失惨重。
——案号:(2018)粤03民终13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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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规则
承租方以其它理由违约解除合同后,再以实际租赁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为由,主张出租方违约并要求返还面积差额部分的租金,不予支持。
04 建议
1、对于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租赁面积,仅约定整体租金,不约定单位租金,以免产生争议。
2、对于承租方,如认为实际面积有误差,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再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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