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6日,首期我们发布并解答了 “唯一住房执行问题”,本期我们就夫妻一方承担责任情况下,夫妻房产如何执行的问题进行解答。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要素,七种情况。
要素一,看登记。登记为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原则上不能执行;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不管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可以执行。只是一要保护配偶一方的优先购买权,二要保护配偶一方的份额利益。
要素二,看约定。婚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被执行人配偶以双方已约定归夫妻共有为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执行。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名下,但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房产归属双方的,可对被执行人份额部分予以执行。
要素三,看婚姻及过户。房产查封后协议离婚的,登记为双方的房产可以执行。房产查封前已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区分两种情况:已经过户的,如果离婚财产协议分割行为发生在起诉之前或在债务形成之前,原则上不能执行;未过户的,原则上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原配偶能够举证证实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债务形成时间的,不予执行。
夫妻房产执行问题是司法执行中的难点,涉及的相关法律很多,上面解答的是实践中常见问题。如果朋友们还有其他关于执行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欢迎及时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迅蚁执行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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