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公共资源交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简单总结一下。被发现的问题有如下三个。
1、没有明确对新设立公司财务报告要求的表述,涉嫌限制新设立企业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中设定:“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15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满足要求。
3、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提供《入滇备案证》。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
原因分析:第1条对财务报告的要求,忽略了新公司投标的情形。此种情况一般属于代理机构考虑不周,粗心大意所致。第2条所规定的公示时间大幅偏离文件要求,估计是招标文件沿用了被别人修改过的版本,自己又没细心检查所致。因为,一般没有理由恶意延长公示时间。第3条,对现行规章条例不熟悉。省厅早就有文取消了《入滇备案证》。估计也是沿用了较为古老版本的招标文件的原故。
以下是几点体会。
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为粗心大意、对业务不熟、对规章条例不熟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编制和审核文件的时候有更多的耐心,更严谨的态度,更积极的探索精神。
这些小辫子,都是从招标文件中抓出来的。这说明,在招标过程中,只要把招标文件编好,编得专业,一般就查不出问题来了。
其实,这三个问题都是些小问题。更多是因为粗心大意、对业务不熟导致的,不像是真正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做法。那些真正带有恶意的手法,会表现得更隐蔽,根本不容易被查出来。
可以看出,所谓的检查,似乎也只是流于形式和表面。
行业内那些破事儿,是很难查的。
这是个无聊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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