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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东京审判亲历记

读书笔记-东京审判亲历记

作者: kevinou2007 | 来源:发表于2017-08-09 11:28 被阅读117次

    《东京审判亲历记》

    东京审判亲历记

    作者: 梅汝璈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 2016-7-1
    页数: 366
    装帧: 平装
    ISBN: 9787313150806

    东京审判的中国法官梅汝璈作为亲历者,介绍法庭的组织和程序,文字平实,条理清晰,可惜未能写完;附部分日记,记录庭审之外的生活,又可惜现存日记只到开庭后不久。东京审判亲历记仅存四章,分别介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和管辖权,法庭宪章和组织,对日本主要战犯的逮捕和审讯,以及法庭的审讯程序。原书计划有七章,后三章本该会记录庭审交锋和定罪争论的第一手内容,可惜这些都看不到了。这四章内容写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严厉批评了美国方面对日本战犯包庇纵容的态度;对采用英美法系的一些烦琐程序导致审判旷日持久颇有微词。可惜天不假年,梅法官于1973年逝世,我们已不能看到完整的、脱离六十年代政治氛围的东京审判亲历记了。

    以下是推特读书笔记。

    1. 一战后,同盟国也曾有过要把德国元首和政府高官交付国际审判的意图,但其实际结果却是一场大笑话。凡尔赛和约规定,将组织特别法庭审讯德皇威廉二世,并对德皇以下的主要战争责任者,提交军事法庭审判。但这件事最后弄成虎头蛇尾,不了了之。最终威廉二世在荷兰逍遥法外,所有战犯只有12人受审,6人判了很轻的刑期,其中还有2人越狱。

    2. 纽伦堡国际法庭认定侵略为战争罪行,其主要根据是1928年8月27日各国在巴黎签订的《非战公约》,通常被称为《巴黎公约》或《白利安-凯洛格公约》。这个公约有63个国家批准和参加,其中包括德国、意大利和日本。

    3. 纽伦堡法庭认为,自从全世界极大多数国家缔结的非战公约,侵略战争在国际法上已经被视为是违法的。它不但是违法的,而且是犯罪的。法庭认为,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拘泥于呆板的文字,而应重视立法的精神和当时的环境,包括当时的公众意识、人群进步、社会舆论,等等。

    4. 纽伦堡法庭认为,二十年来人类思想和群众意识的进步已经到了一个阶段,并且造成了一种环境;在这个阶段上和这种环境下,《非战公约》的缔结恰当地确定了一个国际法上的大原则,即:侵略战争在国际法上是犯罪行为。

    5. 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破坏和平罪列为法庭管辖权的“甲”项,也就是最重要的一项。这些被告之所以被称为甲级战犯,主要是因为他们对于国家侵略政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实施负有主要责任。

    6. 被告的辩护理由,认为侵略是国家行为、个人不负责任,纽伦堡法庭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做出来的,而不是抽象的集体(国家);只有处罚犯有这样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定有效实施。

    7. 个人对侵略战争应负责任,并不等于说国家对于侵略战争不负责任。现在国家所负的责任在法理上应该是民事性质的(即赔偿对方因战争所遭受的损失)。

    8. 第二种反对理由,说国际法不能处罚个人,同样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国际法而处罚个人的先例由来已久。例如,海盗和贩卖人口一向被认为是国际法上的犯罪,任何国家都可以对他们加以逮捕和惩处。

    9. 第三种反对理由,说国际法对于个人没有规定制裁方法,因而不能处罚他们,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西方国际法开山始祖格老秀斯Grotius即认为违反国际法者可处死刑。既可处死刑,当然有权处较轻之刑。事实上,对于犯有战争罪行的俘虏们处以各种轻重刑罚,已是司空见惯。

    10. 第四种反对理由,说在实行们从事或参加侵略战争的时候,纵使当时的国际法已认其为犯罪行为,但是实行们自己并不知晓当时的国际法,所以在他们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意思”,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诡辩自然不能成立,纽伦堡判决书上说,“如果让他们逍遥法外,那倒是不公平了。”

    11. 两个国际法庭一致的结论是:凡是参加过侵略战争的人们,无论是在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这种战争的任何阶段上参加的,都要负个人责任,都应被当作战犯受审。这是法庭确认和宣布的一个国际法上的大原则——侵略战争中个人责任的原则。

    12. 因服从上级命令而犯战争罪行是否可以免责?法庭认为,一个人只应该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因此不能免责。否则,将只有国家元首一个人或高级首长几个人对某些战争罪行负责了。法庭可以把抗命所能发生的危险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13. 把战犯分为甲、乙、丙级只是一般学术著作中和新闻报道上的习语,在正式的国际文件中是没有根据的。正式国际文件中使用的是“主要战犯”而不是“甲级战犯”字样。

    14. 经过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以及各同盟国国内法庭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关于战争罪行和战犯审判的国际法原则得到了很大澄清,同时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15. 韦伯庭长拒绝对任何被告投死刑票,并且主张把全体被告流放到一个孤岛上去。这个主张写入了他个人的异议书。

    16. 纽伦堡和东京法庭的判决都是一审终结的、不能上诉的最后判决。

    17. 东京法庭所在的大厦,即原“军部大厦”。法官会议室便是战时大本营的那班日本军阀巨魁经常集会策划侵略战争的地方,而庭长办公室便是战时日本首相东条英机当年的办公室。

    18. 纽伦堡法庭,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美、苏、英、法)各有各自的首席检察官,地位平等,分工合作,采取“合议制”;而东京法庭则仅有一美国检察长,权力特大,采取“首长制”,或可称“独裁制”,其他各国只各出一名“陪席检察官”,以协助检察长。

    19. 东京审判中,每名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辩护律师之众多与庞杂,以及由此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20. 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被告的日美辩护律师的人选几乎没有进行任何认真的审查,一切都由总部包办。有些战前日本军阀统治时代的政客,如清濑一郎之流,也担任了辩护律师。甚至有些被告往时的僚属并与被告犯有同谋嫌疑的人也被准许担任辩护律师。

    21. 作者认为,由于战后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日益露骨地袒护日本战犯。美国律师利用英美法系烦琐复杂的诉讼程序,竭力拖延法庭程序,延宕待变,是东京审判进展缓慢,经年累月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对日本战犯们提起控诉的犯罪行为是从1928年(皇姑屯炸案)起至1945年(日本投降)止,总共约十七年。

    23. 法庭对起诉书内容之庞杂烦琐和缺乏逻辑上的严谨性自始便是不满意的。起诉书内控诉被告们的罪状有五十五项之多,后来经过法庭的简化、压缩之后,在判决书里保存下来的只是十项。

    24. 在纽伦堡,检察处控告被告们的罪状只有四项:参加侵略战争的共同计划或阴谋;参加侵略战争的实行;犯有违反普通战争法例的罪行;犯有违反人道的罪行。而东京起诉书却罗列五十五项罪状,其间又矛盾迭出,缺乏严谨的逻辑性。

    25. 东京宪章虽规定了"本法庭(甲)将审讯工作严格地限制于迅速审理控诉中所 提的各项问题"及"(乙)采取严厉措施以防止任何足以引起不合理拖 延审讯之行为,并排除一切与本案无关之问题及陈述",然而在实际 上,法庭很大程度上是听任辩护律师们 (主要系美国律师)无休止地在英美法系的复杂烦琐的习惯程序规则中钻空子。导致庭审旷日持久。

    26. 在全部审讯过程中,法庭采纳了双方提出的证件达4300余件之多(经提出而被拒绝接受者不计算在内)。这在世界司法史上是打破纪录的。

    27. 证人出庭作证及受讯有四个阶段:直讯、反诘、再直讯、再反诘。出席远东法庭的四百多名证人并非每个人都经过这四个阶段。后来为节省时间,有些直讯改用宣读书面语文的方式来进行。审讯初期法庭对反诘中提问的范围采取极端宽大的态度,浪费时间太多,后来经法官磋商,才将反诘限制在直讯时所提到过的主要问题上。

    28. 证人作证及受讯程序在远东法庭审讯过程中消耗的时间最多。估计它大约占去了全部公开庭讯时间的50%以上,其中大部分(约70%至90%)是用于反诘阶段。

    29. 作者总结了远东法庭在审讯程序中的某些缺点。首先,法庭审讯程序对被告辩护是过分宽大的;将保护被告不致“自入于罪”的规则适用到远东法庭所审理的这样庞大复杂的国际案件上,是十分不相宜的。

    30. 其次,对出庭证人名单没有进行过严格认真的审查,采取形式主义和放任主义的态度。辩护证人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甚至半数是可以拒绝批准的。则不但审讯可以节省大量时间,而且可以避免法庭以后在证据评价问题上的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和混乱,同时还可以使法庭威信、审判质量和政治影响有所提高。

    31. 第三,法庭没有充分利用“受命法官”的“庭外审讯”(日本人称之为“临床审讯”)制度。纽伦堡使用过多次这种庭外录证的方式,为正式庭审节约了不少时间。而远东法庭只对重病的石原莞尔采用过唯一一次。

    32. 另一个缺点是对评价执行反诘的人数太多,漫无限制。一个证人在经过直讯之后可能受到对方好几个律师和好几次的反诘,弄得头昏脑涨,而且容易横生枝节,产生混乱。溥仪出庭作证时,直讯不过半天,反诘花了七天有余,执行反诘的被告律师达7、8人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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