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83民初7568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证人王振风,故意作伪证,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理由是事当事人李峰于2018年7月13日-23去的大连,在平度,有船票为证,但证人却谎称于2018年7月19日听见“李峰与姜静静交谈不让养狗”的事,纯属胡编乱造、无中生有,根本不是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做伪证,影响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该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究王振风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李峰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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