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琼于案都不陌生,琼瑶,80,90后的青春回忆,一本本言情是女生枕下的甜蜜美梦;于正,编剧兼制作人,凭借《宫》三部曲,在湖南卫视,如龙入水,一时声名大噪。
于正其人,虽有才华,却多有骂名,在台湾编剧琼瑶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前,在网上已有“防火、防盗、防于正”“于抄抄”等戏谑之语 。不可否认的是,于正的作品的确很有观众缘,《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收视率直线飙升。
但《宫锁连城》播出几日,有网友截图留言称多处与《梅花烙》相似,于正回应“没文化才说我抄袭。”
琼瑶在《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中写道“在内地,有位编剧兼制作人于正,多年来也制作许多戏剧,被网友检举,屡次抄袭我的作品。从《六个梦》到《梅花三弄》到《还珠格格》无一幸免。”“所有《梅花烙》的剧情和桥段,全部被此剧盗用!”
2014年12月25日, 历时八个月的琼于案落下帷幕,被告于正及四家投资摄制公司被判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500万。后于正上诉,但终以败诉告终。
结案后,冯刚法官对琼于案有关亮点进行了总结,让我印象最深的是
抄袭对于思想和表达的区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保护的思想,这是国际通行的看法。其原因则在于,宪法上所规定的创作自由。
结果是对500万的赔偿金额,于正及四家公司十分爽快地赔偿,可对于公开道歉的判决,态度暧昧,至今未有回应。
由此可见,对于这周围公众人物来说,公开道歉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远远高于500万。一种不公开承认自己抄袭,不公开向琼瑶道歉,真正想维护的,是许许多多不明真相的群众的继续支持,是自己的名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说法,是不会引起公愤的。
中国人好像有这样的传统 :一是同情弱者, 二是为成功者寻找借口。
就好像一些于正粉辩解,为什么人家抄袭的反倒比你原创的更加出名,这肯定是因为人家也有可取之处呀!就好像于正所在的利益共同体,于正的团队如此为他辩护,至少人家抄袭的也十分努力,否则不会作品不断,获得如此声名。
不公开道歉,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拍一部片子,继续活跃在公众的视野里。人都是善忘的,到那时,人们只会继续讨论着于正的新剧。对于正及其所在的利益团体来说,收视率和赚钱才是王道。
对于正这样的抄袭者,我们应该力挺敢于维权的人(纵使琼瑶维权的目的也是为了钱)。
图片来自百度目前还在审判的,有关被改编为电视剧的网络小说《锦绣未央》, 剽窃了200多本书的案子,那些原创者们一没有钱二没有名,如何对抗大IP后的强硬利益链条?幸运的是那些原创者找到了法律援助者,更幸运的是法律援助者找到了有担当的编剧群体,100多名编剧发声并筹钱,为锦绣未央抄袭案件诉讼及其他费用。
这是一次对中国文艺创作者创作尊严的维护,也是一次对网络化时代的到来所造成的文艺创作伤痛的自我治疗。
抄袭之风如此盛行,一是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极大便利--抄袭行为的成本极其之低,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写作神器,这也就不奇怪,为何一部小说竟可以抄袭200多部作品!
二是道德底线的降低,在那个相对封闭的时代,文艺创作者好像都有自己的风骨,即使是学生时代的“伪诗人”,也会有“丈夫自有冲天志,不向如来行处行”如此这般的傲气之言。更不要遑论那些文人、墨客对于自己羽毛的爱惜。
三则是目前法律的不足,或是人们维权意识不高,或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成本太高。目前更多的案件,是有关于名人抄袭籍籍无名者。当然,也只有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才会有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正如蒋方舟所说,抄袭是一个现代概念,因为只有在现代,抄袭可以给抄袭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也会给被抄袭者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不过我们还是说明白一点,正如对于抄袭者,人们往往是鄙视的,可若是那个抄袭者,拥有极大的名声,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在这个抄袭者没有公开承认自己抄袭之前,其洗白成本是极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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