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块链思想者40人论坛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实验室执行主任孙志勇教授2018年7月24日晚间在DAGA | Blockchain & AI (核心群)所做的分享语音进行整理。

感谢郭总啊,也感谢大家的时间。今天跟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ITO和代币的监管问题。我就拿语音来说了啊。
一、全球监管分类
第一,先说全球的监管分类。那在全球监管上呢,大概分成三个大类啊,从国家的态度上看。
第一个就是小国,小国呢,本来呢就没有货币发行权。而且呢,经济体量比较小,自己的货币呢,有的是双货币,有的就用其他国家货币来呢,作为本国的货币来使用这样的国家呢,一般都采取对区块链和代币比较开放的态度,比如像马耳他,像爱沙尼亚,像委内瑞拉等等。
第二类国家呢,就是比较发达的国家,发达国家有什么特点呢?就是它法律比较健全,而且呢,法律弹性比较强,立法资源相对丰富,执法资源和执法机构相对完善,这样的国家呢,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强,比如像美国,日本,新加坡,瑞士这样的国家呢,对区块链包括ITO,包括这个交易采取的态度就是在强监管的前提下谨慎支持的态度,相对比较宽容。
比如说澳大利亚大概就在这个月吧,已经对ITO和交易所进行立法,你比如瑞士,也在这个月批了一家交易所。像这样的国家呢,相对来讲,比较宽容一些。再有就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啊,甚至是去年以前的俄罗斯,包括中国采取的态度呢,都相对谨慎。这主要是源于本国的发展现状,一方面呢,本币有一定市场有一定的法币权和铸币权,经济量比较打,另一方面呢,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比较发达的程度。它的执法能力执法环境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所以才说态度比较谨慎。
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从人均的GDP还是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发展角度看,都是发展中国家。那大概有三个节点是值得大家来考量的,第一个就是2013年人民银行对比特币的一个认定。2013年呢,人民银行下了一个文件把比特币作为了数字资产或者虚拟资产,也就是说呢,在中国境内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个人交易比特币也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一个资产性质的东西,这个是没有问题的,那么从理论上讲,为什么要把它定义成数字资产,是因为代币这种表现形式,在有区块链之前就已经普遍存在了,你比如说我们的Q币,比如说我们国行的积分,比如说我们商场所发行中的借记卡,这个东西实际上都有代币的性质,都是运用于某一领域某一企业,一定的具有支付功能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货币的这些东西,那么这东西已经广泛存在了。
再有一个呢,数字资产代币呢,从形态上看就是一串数字。这个数字定义为资产是没有问题的。不仅如此,在以前作为数据是一种资产,这一数据的形态和用途是什么呢,是另外一回事情,它本是一个资产。所以从这一角度看人民把这个我们现在所说的token或者代币定义为资产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去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这个交易所的比特币的期货交易。这实际上从一定角度看,承认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从而在17年引起了一轮比较强的代币上涨。所以说,传统监管机构对数字货币的认同和监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价格是有重大影响的。那么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牵头的七个部委下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中对ITO和交易所在中国进行了静止,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集中的交易所和以融资为目的的ITO以及为这些ITO和交易所服务的相关的这种方式都是违法的。
被禁止之后呢,大量的这个机构出海,这个交易呢在境内的表现形式是大幅度萎缩,主要的交易场所移到了日本。那么2018年呢,产生了几个情况,一个是美国的立法咨询加快了,前两天美国众议院又进行了两场关于虚拟货币的听证,而且呢,8月10日,就是大概几周以后吧,CPOE的关于比特币的ETF,就是可交易的指数基金会在可能由美国鉴证会会做一个批准与否的决定。
目前看来呢相对比较乐观,这也是为什么最近比特币涨得比较好的一个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美国很可能把这个比特币etf这种基金批准了,这和这个美国期货有什么影响呢,因为期货啊,它现在是个现金交割的,就是说我不支付比特币,只支付这个买空和买多之间的价差交易。如果是etf的话,那就要提供实物交割,就是BTC交割,这样会对btc的需求产生较大影响,那么这种影响既影响到到btc的供需关系也影响到大家对btc的认识。还会影响到更多的民间资金的进入和主流资金的认可,那么etf作为美国上市etf,那么它是个全球金融资产了,那么它的这个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说最近比特币涨的比较好,我们可以想象一旦比特币的etf成熟之后,运行一段时间没有什么大问题,很可能主流币你比如说eth的etf也会发,那么主流资金全面介入虚拟货币的这种可能性就很大了。所以说呢,全球监管的趋势是整体上倾向于认可。包括中国啊,目前呢也发布了两个小文件就是对ITO和交易所的整顿,应该说是告一段落,取得了成功,这从舆论上讲,整体是挺宽松的。
二、监管的必要性
大家都知道虚拟货币活着token经济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经济,那么去中心化的经济有没有监管的必要呢,去中心化的经济能不能通过自组织的方式来实现监管而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呢,因为监管本身而言是个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在去中心化的这种世界当中这种经济形态经济领域当中有必要存在呢?就我个人观点啊,这种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那么为什么要存在呢?有这么三个理由,
第一个负外部性,什么叫负外部性呢,就是一个经济体,一个组织或者一个个人,一个领域,当他行为的时候会不会对外界造成不良的影响。而且这种不良的影响不体现在自己的成本上面。这个我们在经济学上一般称为负外部性。你比如说环境污染就是一个典型的负外部性的例子,我来炼钢,但是我并不对碳排放或者空气污染承担成本,那么对于钢铁企业而言,它对环境产生了负外部性。那么对于负外部性都可能会需要监管的。你比如说我们的发币,实际上我们的发币是影响了央行铸币权的,无论怎么理解范围内都是影响的。那么这实际上是对整个货币体系的一种负外部性,那么这种负外部性肯定是需要监管的,不仅如此,我们广泛的ITO之后可能呢对制度是有压力的,或者是对其他的人也是产生影响的,这种影响目前还不好判断,至少是可能性。所以对这种去中心化的这种体系做外部监管,绝对是有必要的。

第二个信息不对称,在我们的交易中不管是ITO还是代币交易过程中都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信息不对称不仅影响了整个经济的运行,而且影响了代币经济本身的发展,所以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整个经济体系效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对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的这种情况下也需要监管。你比如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额和交易的整个逻辑是不是坐庄这些东西,都可能需要监管来解决活着监管来提供相应的制度维护。
第三个就是与传统世界的衔接,因为现在我们的代币经济在整个的经济体系中,是比较小的一个方面。那么它必须嫁接在这个传统的经济体系里面才能运行,否则它是不能存在的,那么在它发挥到足够大之前,它必须同传统实际相衔接,这种衔接过程会对传统实际的制度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创新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既可能是单一某一领域的,也可能是系统性的。那我们对这种破坏性的系统风险的控制是必要的,从这个角度看一定程度的监管也是必须的。另外一点,即便是在token定义当中维护一个公平的公正的交易环境,竞争环境也是必要的,不能采取这种欺诈的手段,不能采取进一步的犯罪的手段来解决,都是很重要的。所以说呢,从这个角度看,为了维护一个好的竞争环境这个监管也是必要的。
所以我们的监管呢,不是任意的监管,监管是需要它的理由的,刚才我说了大概四个理由吧,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与传统世界的衔接,包括维护正常的竞争关系,这都需要监管来完成。
三、监管的原则
那么监管可以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内部监管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我系统内的监管,你比如说我一个交易所,我自己来监督交易,为了使我交易所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我也希望维护一个相对有利于我的秩序。这是一个内部监管问题,任何一个体系都存在内部监察和监管。今天我们所聊的监管是外部监管或者是第三方监管就是在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的制度性监管。那么这种监管需要什么样的理由呢?或者需要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有这几个原则,我想一定是要遵守的。

一个监管要与技术相适应,技术是一个生产力,它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们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使技术服务于大众,服务于效率,服务于每个人的福利,使技术得以进步,监管的目的不是扼杀技术,不是遏止技术,一定要使技术本身能够扩展。所以说,你比如说我们17年9月4日的监管对技术就有些不良的影响,那么使技术发展一刀切的方法,技术和技术制度的演进都产生了影响。所以我们第一个监管原则就是监管要与技术相适应,与技术发展的趋势相适应,能够促进技术的发展,促进技术的应用。
第二个监管原则就以现在发展,现有的法律相适应。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制度不是一天建成的。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反复演进和博弈的过程,它是多种制度的综合体,那么这样的制度演进,如果我们一个代币经济试图脱离或者完全脱离现有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监管和存在,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我们作为我们监管的态度而言,我们应该拥抱监管,让监管成为促进技术发展,促进我们代币经济或者区块链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和保护,同时也是一个监管。这就是我们必须与既往的法律体系相衔接,相一致,这也是一个监管原则。
第三个监管要和监管能力相适应,我们做一件事情,有良好的愿望,但是我们不能把一项制度,一个监管赋予它承担不了的或者目前现阶段还不能完成的任务。这样我们监管要不就是滥监管,要么就是监管实现不了。到时候我们的监管权威丧失,那我们现在的制度限制就这么几个,一个就是立法资源,中国是一个单一的打过,这样的立法资源在中国是非常宝贵的。全国人大也好,国务院也好,做一个国家立法和行政立法是非常不容易的,需要照顾的方方面面的因素,方方面面的这个利益。那么立法资源是宝贵的。
所以我们对区块链的立法必须考虑到中国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很可能是从局部的部门规章开始的,以一些通知的方式,甚至以一些文件的方式来形成的。逐步上升到国务院和各部委的条例,然后再上升到人大立法的过程,这就是立法资源,同时还有个司法资源的问题,一旦立法就要执行啊,那么有没有这个执法能力呢?大家知道我,中国的不管是鉴证会也好,还是我们的这个公安机关的这个经济侦查也好,人员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对这么复杂的先进的这种制度,这么先进的技术,它的条分理析,它的每一点的认定和抽丝剥茧这样的一个认定是我觉得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考虑到这一点怎么形成一个好的司法资源也是需要考虑的。那么站在执法的立法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独特立意的。不是生活在空气当中,真空当中的,它是有各方面利益的,所以我们很难要求一个立法者,执法者超脱于这个世界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来立法。也就是说如何使我们的立法者激励相容,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说在上面没有上位法,下面的执法资源不匹配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立法者列出一个非常全面的法律来。
所以统计下来看,美国立法先行,中国可以吸收各方面的经验,然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立法执法资源来形成自己的立法是比较可行的,也是比较可能的一种情况啊,所以我们判断,如果美国立法完成之后,我想韩国,日本,新加坡等等国家都会跟进。再经过一段的时间的实践吧,中国也会就这方面监管进行一方面的立法的探索。
四、监管的目的
那么一个政府要立法来监管,它的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对它进行监管呢,我想,有三个监管目的是比较重要的。
第一个就是控制系统风险,风险呢,可以是孤立的,也可以是系统的,那么08年就产生了一个系统风险,我们总是希望能够把不同的风险隔离开来。使它能够相对独立,不是一种风险的爆发而触发整体的风险。那系统性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它只能转移,它是不可能最终消灭的。

那么中国目前的现状,应该说整体来讲有这个贸易战的压力,债务负担比较高,人口老龄化,各种问题,我们的金融体系相对脆弱,吃饭能力相对弱,这种条件下怎么能够控制系统风险是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所以说我们的代币经济,ITO,交易所,不管什么情况。如果一旦让当政者认为可能触发系统风险。这就没有任何的这种考量的余地,因为现在的体系是承担不了发生系统金融风险。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不能够是我们的代币经济的发展或者这个交易所或者其他区块链触发可能的系统风险。
第二个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个行业一个经济的发展,没有投资者的全面介入是不可以的,把投资者看成韭菜,当然可以是玩笑话,但是本身把投资者作为韭菜是很不尊重的。那么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有两方面的不利情况,一方面就是获得不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可能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没有渠道。另一方面,对信息的处理可能没有相应的知识和相应的手段,这都造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对我们的普通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使他处于一个竞争的不利地位。那么,怎么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不仅涉及到社会稳定和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也涉及到一个行业发展的前景,认真的维护中小投资者,整个的把盘子做大,才是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三个就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使良币驱逐劣币。才能使这一个新技术的发展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使每个人有更大的利益,从而惠及整个经济惠及每一个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使整体受到伤害,每个人都不可能从中最终获得收益,那么监管的目的也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五、监管策略
那么监管的策略是什么呢?我们想,根据监管的理由或者监管的目的,我们可以有这样的监管策略。
第一个就是监管,首先要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要使我们的信息公开,具体的方法是这样,我的建议是这样的就是说使每个有ITO的人,每个在市场上交易所的人都应该公开自己的信息,应该是强制公开的,为了保证市场的平稳发展,可以之后一段时间公开,但信息的公开应当是一个基本原则,你比如说我们ITO,你需要公布一个白皮书。这个白皮书要写清楚,你的主体是谁啊,谁来操作,钱怎么用,用什么技术,准备做什么样的事情啊,大概什么时间完成啊,计划怎么样啊,你总要有一个说法吧,拿大家的钱,即便大家给了你是韭菜的钱,你要给大家一个交代,你不能做成空气币,不能做成跑路币,这样的是一个信息公开,那作为一个交易所,你是不是应该把你的交易记录,主要的交易量和交易对手盘这个功能公布出来啊,你做这样的交易做了这样的公开之后,大家才知道你中间是不是自己做了交易了啊,是不是有庄家在里面活动啊,是不是侵犯了投资这的利益了?如果一个募资者和一个交易所的承办者连自己的这个交易信息都不敢公开,那么说这样的主体就值得怀疑,所以说我们首先要保障信息是对称的,信息是能够获得的,信息是准确的全面的及时的,那么在这个基础上,信息和的基础上还要保持一致性,就是你承诺的事情要做好。你承诺的去买茶水,那就不能去买烤白薯。你承诺了十天完成,你没完成就说明理由啊,我们把它记录在区块链上,区块链是不能篡改的。我们就知道你一个募资的人,一个交易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在做这件事情。是不是按照你所承诺的来做这件事情。如果你是按照承诺事情在做即便是没有成功,我想大家也能接受。但是如果说你一开始就没有这个承诺或者你没有按照程序来做,这就属于欺诈行为,不用说区块链,在传统世界中欺诈也是不可以的,你也不能够说去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来获取利益,更不用说骗钱了,这是最基本的这个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
所以说我们要求信息的准确完整的披露,要求按照你信息披露的承诺来做事情,这是对一个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这一项要求我们从监管来讲,如果能提供的话,我想对净化整个币圈的生态,净化ITO都是很有价值的,我们不用提太高的要求,道德的制度上的,但是你总是要有一些监管吧,总不能把底线都突破了。
那么,在我们能够进行信息的披露监管和信息的执行监管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监管容错,什么叫监管容错,这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它出现的内容,它所经营的方式有很多在传统法治上是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义的,那我们对行为者对创新者保有一定的宽容度,不管是特区的方式,不管是沙河监管,不管是实验室的方式,不管什么方式,给它一个空间,多观察,让一个新技术新机制能够生存,发展试措下去,每一个参与者都为这个制度的发展做贡献。这个才能发展。但是,一个容错的机制首先就是以信息的准确披露和认证行为为基础的,我们承认你是善意的,承认你努力做了,我们允许你犯错误,允许适度弹性,但是在没有信息披露的时候,或者信息是不完整的,在你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的时候,那我们的容错机制就使出来,所以这是一个事情两面容错机制和监管机制是两面,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是同时存在的,但是我们也互换容错啊,我们不能因为我们的创业者,我们的行为者有一些失误,没有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就扣帽子就跳楼,这也是不合适的。
那么传统的监管方式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什么挑战呢,有这么几点,第一个滞后,各国的立法都不可能是一个预先立法,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成本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法律是滞后的。法律总是在有了鲜活的实践之后才能有新的监管方式。所以传统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那区块链也好,其他科技的发展也好,发展的非常快,非常迅速,迭代速度非常快,这样的一个发展速度对我们的立法,立法者,立法思想和立法方式都提出了挑战。
同时第二点,立法是刚性的,就是我们在一个法律条件下,立法之后,它是很难改动的,不是谁都能改的,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国家,它是不能够随便改的,美国好一些,它是怕立法国家,但是这问题上存在,那么这种刚性的东西和丰富多彩的这种生活和实践,和经济发展就产生了根本的矛盾,这种矛盾的解决不仅仅通过立法就能解决,还有包括我们执法者的这种执法能力,还包括我们的这种解释和我们每个参与者的信心和我们队法律的信仰才能解决。
但是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迅速迭代确实队法律刚性提出了挑战。
第三个法律都是单一的,就是在一个国家一段时期内在疆域里只有一个法律的实施。我们不可能同时有五个法律,对同一领域有五个公司法,那就不知道是哪一个了啊,我们看到只有一部公司法,只有一部知识产权法在实行,你们这种单一法律在实行,实际上,它是经过筛选了不同的立法方案。但是由于那些地方方案没有被大家实践过,它之间是无法比较的,所以在单一体系内,立法体系内所有的单一法律它是不可能对所有的这种生活都进行覆盖的,它总是有所取有所舍的,它总是一个比较强硬的一个单一姿态。这种单一的立法确实节约了立法资源,但是牺牲了立法的多样性,那么这个在新事物发展时也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那么传统的立法模式,监管和智能合约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那么智能合约大家都知道啊,是一个自动执行的,带有强制力的这样的一个程序化的合约,它的效率比较高,那么智能合约,作为一个内部的监管方式或者作为一个内部的行为规则,它相对于传统立法来讲有什么优势呢?有这么几个优势,一个智能合约是多向度并存的,就是在一个单一法体系内只有一种法律来实行,其他可能的立法的这个建议和立法方式啊,都淹没在这个立法之前讨论当中去了,那么智能合约不一样,它可以同时有多个合约在实行,那么哪一个合约更好,哪一个效率更高,更公平就可能被执行下来。那么也就是说在同一个领域,同一个这个事情上可有多个合约在跑着。它们之间既是一个竞争关系,又是一个合作的关系是一个共同演进的过程,这就是智能合约的同一领域的多向度并存。
第二个智能合约的柔性迭代,法律是刚性的,它的迭代呢,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达成全世界的一致,你知道一个区块链可能是比较小众的,甚至一个更小的领域,可能更加小众,那么,每个人都来对这个发言,虽然并不真正的了解。你比如转基因食品就是这么一个东西,但是智能合约不一样,智能合约是个柔性迭代的过程,它能够不断地升级,调整,只要大家接受这个方式,大家就可以来迭代它,它的迭代效率更高,迭代方式更加弹性。
第三个,智能合约更加的意思自治,因为有不同的智能合约存在,就多向度的柔性迭代的智能合约存在,所以每个人的意思自治更充分。它的执行力执行效果更好,成本更低,那么多条这样的智能合约就在一定程度上在这个区块链经济里面替代了法律的监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内部监管,那么这种内部监管之间的竞争和演进不同的攻略,不同的这个APP不同的应用场景之间的竞争和迭代互相学习,就看你形成新的制度,我们相信这种制度的实践和这种制度的发展会得到外部的认可和制度的认可也就是把它法律化或者判定化,那么法律化判定化的过程,就使得这个监管更加有意义,使监管更加有意义,使监管实践在先,使监管的刚性原则也能够体现,那么这样的话,最终会向这个新制度。大家不要小看智能合约的演进,我相信智能合约今后的经济处理,法律处理及代码化都会执行和实践。会给我们的制度演进提供丰富的时间材料和数据来源,从而使立法那个更加有效,更符合实际。

总的来讲,ITO是个新事物,这个代币也是个新事物,但是我们未来很可能生活在一个这样的世界里面,区块链主要解决了信息的保存和传递真实性问题,那么线上线下的V映射问题是由物联网来解决,智能合约的演进弹性化可能是由强人工智能来解决,我们期待着区块链技术同人工智能技术同物联网技术的相互结合促进来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每个人的生存福利,这个使监管更加有效。
好了,谢谢大家,关于监管跟大家汇报到这里,大家有什么可以来讨论一下。
提问互动
【问题1】
有没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监管共识?
【孙立勇】
监管一定是全球共识的。这是区块链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本区块链本身,特别是代币,是跨境的。他是数字化的,它本身是没有疆界。所以说监管一定要形成监管共识。
G20会议呢,这个也对这个进行研究,总的来讲,G20会议还是一个中性偏支持的态度。大概几个监管原则还是有的,就是第一不能扼杀。第二允许看要允许试,第三要协作进行监管。
所以我相信呢啊,今后一定要形成监管共识,这个共识分成几个层面:第一个是对区块链的态度和代币的态度,这是一个。
第二个需要不需要全球共同监管。
第三个在监管的具体方式上是怎么来行为的。所以呢,这些东西都可能在今后的整个过程中,演进过程中,来逐步的发生和改进。
监管共识
【问题2】
目前,海外哪些监管措施值得中国监管当局借鉴?
【孙志勇】
一个是监管分类。目前的海外监管呢,分类还是比较明确的。一个就是这个作为CASH的这种代币,这种监管呢,应该是比较严格的。目前全球能作为支付类手段的代币在全球范围内可能都是凤毛麟角的,作为这个货币来对待。
第二个就是作为这个应用类的代币,这种代币呢全球各国的都是比较宽松的。但是看来美国很可能对这个应用代币的这种认定啊,会偏严格一些,他不仅认为他是不是作为支付手段,或者作为底层资产的有没有底层资产?还涉及到他是不是有中心化的管理机构?有没有一个中性化的利益在?
所以我觉得美国会更倾向于把它分成两大类,一类就是CASH,另一类应该就是SECRUITY,即TOKEN。
但是这个至于其他国家,譬如说新加坡,最近实际上是有点儿收紧对这个代币就去Utility代币的这种批准或者认同啊,那是不是看到了美国方面因素在起作用。
其实呢,由于美国的证券法监管特别宽泛。比如说,我们一般的一个移民中介吧,在美国就说证券法监管,你们合伙买房子吧,在美国就说证券法监管。所以说呢,美国证券法不是中国的证券法。美国监管特别宽,几乎凡是涉及到啊,这个融资的和资金有关的。几乎每个中介都管。它是非常宽泛的这么一个这个管理范围。所以美国倾向于把代币整体作为证券的监管是完全有可能的。当然啦,美国听证现在至少必须BTC和ETH是作为Utility token来监管。
第二个就是说,关于监管的弹性或者监管的容错。不过是美国也好,沙特也好,新加坡也好,他都会有一个这个沙盒也好,沙盒监管也好特许监管也好都是一些容错机制的。中国这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啊,看来有必要啊。或者只要是有条件向这些这些监管机构来学习,看怎么样能够区分,既不一刀切,又能够容错。
监管需要有弹性
【问题3】
据说,中国的数字货币监管政策可能今年内会出台,您对此有什么期待?
【孙志勇】
关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我们指的不是央行的数字货币,央行的数字货币今年能不能出不好讲。但是呢,对于监管,中国的监管政策能不能出台,我估计今年可能出台不了。目前没有迹象表明我们有这样的立法规划,或者有这样的这个这么强的立法意愿和迫切性。
那么什么时候出台,我想,首先要看美国。如果美国的立法完善了,确认了美国的交易所,比如纳斯达克,批了这个数字货币的交易了,你比如说美国证监会批了这种数字货币的ETF这种基金了,那么,这就意味着在美国法上成了数字货币代币的金融属性和金融资产属性。如果承认了它金融资产属性的话,那么就会在全球形成这个金融资产的交易竞争,定价权的问题啊,这个监管的这种制定规则制定的这个权利啊,那么中国,我相信这么大的体量,这个一定是不能够落后的,一定会去,不说争夺吧,去竞争这样的定价权和规则制定权。
另外一个也是更重要的,Security TOKEN是以底层资产为支撑的TOKEN,这种TOKEN几乎覆盖了现在所有资产类别。大家知道我们争夺一个铝、争夺一个铜的定价权都是很难的,包括原油。那么这种定价权出来之后,这种竞争不仅仅是这个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我相信监管方一定会重视。所以说我们由于监管限制和监管能力,既不可能早于美国出台相应的数字货币的这种监管法律,也不太可能在美国出台监管之后,还长期的对此视而不见啊,就在国际竞争上也是不太合适的。
【问题4】
监管方作为共识形成参与方吗?否则,与去中心化不一致
【孙志勇】
关于这个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我想稍微的这个强调一下。其实这个词呢,应该叫弱中心化。因为他不是应该是decentralization不是 uncentralization,他不是没中心的,他是弱中心的,弱中心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就是说,他是把一个最主要的中心弱化了,而同时强化了分中心的这样的权利呢,比如说EOS就是有二十一个节点来完成的,那么可以选的时候就是我一个自己的主导者来完成这个工作,也可以是二十四个节点来完成。那么从他的角度看就是主中心弱化、分中心强化。
那么主中心弱化和分中心强化之间,看起来只是一个分配的问题,但是实际上他影响了整个生态或者说这个组织的科层结构。一个主中心假如都是没不叫中心,没有决策权的时候,那么他的科层结构是从一传到三传到九一步步传下来的,下面是执行和信息收集功能。历史上也是这样的,公司法也是这么规定的啊,这是既往的组织结构,但是弱主中心和强分中心或者不同中心之间都有决策权的共进衍生结构形成的是一个生态结构,这个结构才是一个community结构,这个结构不是的科层结构,它在信息传递、信息决策和整个执行过程中都有相应的优势。
正是区块链技术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技术手段,使信息传递准确,不可篡改。同时,而且非对称加密这几个特点,使我们在决策、信息收集、决策和信息执行的过程中能够形成新的结构形态,这种结构形态会改变既往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说国家治理结构。这就是我们所称的区块链对制度的影响。
我们比较过这种Community的这样的一个网状的分中心交互结构同以往的单中心的科层体之间的优势。应该优势还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可以想象,或者可以期待,是不是有一种新的基于多中心的这种网状结构来取代这种中心决策为代表的公司治理结构,那么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如果被取代的话,应该说是近四五百年来最大的一次经济主体的结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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