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通过早年的努力,在上海购置了四处房产。他想把自己的这几处房产都给自己唯一的儿子小张,于是他学了一份遗嘱,指明这四套房产都由小张继承。
他唯一的儿子小张已婚。老张去世,小张依法按照老张的遗嘱继承了这四套房产。后小张的妻子起诉离婚,小张的妻子是主张分得这四套房产价值的一半。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张的前妻的该诉讼请求。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老张的遗嘱难道不合法或者有什么法律漏洞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老张的这份遗嘱没有明确指明只由小张一人继承,这种情况下,是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之规定,婚后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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