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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时的【见证人】到底是什么人?

借钱时的【见证人】到底是什么人?

作者: 09c0504a931b | 来源:发表于2021-05-13 22:14 被阅读0次

    见证人vs保证人

    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拿着借条或者欠条对我说:“柯律师,我借给了李小明十万块钱,王梅梅给做的担保!虽然李小明是个穷光蛋,但是王梅梅有钱啊,你去帮我把钱要回来吧!”然后我看到王梅梅的签名前赫然有三个字亮瞎我的狗眼——【见证人】。解释完为什么不能向王梅梅要钱后,当事人往往大呼上当,义愤填膺,大骂王梅梅祖宗十八代,但为时已晚。

    这也表示大多数广大人民群众仍然分不清见证人与【保证人】。

    简单点说,如果王梅梅是保证人,我们就可以援引《担保法》相关条款让王梅梅替穷光蛋李小明还钱,实现各位苦主的债权。保证责任虽还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但无论如何,【保证】是《担保法》里明确规定的,而且是整部《担保法》中最容易产生并生效的权利——只需要保证人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例如在合同或者各种条据的保证人后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写上“我愿承担保证责任”之类的话语便形成了。

    《担保法》另外还规定了【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后面这几样都需要特定的条件才能生成。比如抵押通常是需要去有关部门登记的;质押和留置都是要将东西切实交给对方,而且留置还得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任何人都能随意把东西扣着不放的;定金因为用的比较多,大多数人都知道对方得将钱打过来了才生效,否则就相当于没有说过定金这回事儿。

    好复杂,记不住怎么办?

    抛弃保证人这个说法,直接让人写【担保人】,你让人写担保人人家非要写什么见证人,证明人之类的,就表示那人有问题!不听解释就不会受骗。

    在担保人后签字,就相当于他作出了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理论上他应当愿意承担《担保法》规定的所有担保责任,但因其只满足了保证人的条件,所以最后还是让他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见证人跟保证人虽然只差了一个字,但它们俩真的不是同一个物种,就好像【共产党】和【共和党】不是同一支党派一样的不同。不然,你敢说共产党就是共和党试试?

    见证人vs借款人

    先不要觉得我是在凑字数,我知道大家在正常情况下除非突然智障才会分不清这两者。但问题在于,有些情况就是能让你瞬间迷乱且不自知。不信我们看一下下面的场景你是不是特别熟悉:

    你三姑家的侄子李小明带着还挺漂亮的老婆王梅梅来你家找你借4万块钱给小孩上学用,你一边在心里嘀咕“李小明个矮穷挫都能结婚,为什么我却只能当一只徒有高富帅称号的单身狗?”一边掏出手机准备微信或者支付宝,李小明心急火燎地看着你说:“哥,我这钱马上就要给别人,而且我今天也没带卡,钱不多,你给我现金呗!”你想起【借钱给别人必须留支付记录】的法律知识犹豫地说:“没有银行流水……”李小明一把将王梅梅拉到你面前大声说:“哥,我李小明不是那种借钱不还的人!你要是担心,就让我媳妇儿作证,让她签字证明!”你觉得有个人做证人也不错,而且再拒绝就显得不地道,只能在李小明的催促下打开公文包把钱数给了他,他写了张借条给你,王梅梅在借条右下角标注“证明人:王梅梅”。然后他果然就没还钱,几年后,你起诉到法院,想让他们夫妻共同偿还,结果法官认为这笔钱是李小明的个人债务,跟王梅梅没有关系。而这时王梅梅早已受不了李小明的无能跟他离了婚,李小明倒是有良心,把孩子和房子都给了王梅梅,净身出户。

    你没有办法从干涸的河床里再舀出一碗水,李小明就是那个河床,你的钱就是那碗水。

    以上情况的实质就是没有分清见证人与借款人。因为见证人与借款人是夫妻,所以哪怕是在法律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解释》)尚未颁布之前,法院一直适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所以有小部分专业人士认为此类情况应当继续举重以明轻认定为夫妻共债共签。而在《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后,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应当援引第2条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配偶知情且不反对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从《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后的法院判决倾向来看,法官更偏向于区分见证人与借款人在意思表示上的区别。因为配偶仅在见证人后签字,反而表明其不与配偶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这种观点,一方面衔接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公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是通过牺牲个案正义的方式去引导、倒逼民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

    所以,想要夫妻共同还款,就得夫妻共债共签——【夫妻双方都在借款人后签字】

    见证人=目击证人

    见证,百度基本释义第一条为【当场目睹可以作证】,基本上等同于目击证人。

    我们常把目击证人用在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当中,久而久之,为了区分事情的严重性和法律性质,民商法的目击证人就被习惯性称之为见证人。仅从其身份性质探究其在法律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无疑只能将其归类于证人。

    证人的证言因其身份等诸多原因会影响可信度,但请记住【需要见证就去公证处】,虽然麻烦一点,却能减少许多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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