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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师《消防实务》:建筑防火13个易混淆点

2018一级消防师《消防实务》:建筑防火13个易混淆点

作者: 行知在线 | 来源:发表于2018-04-18 10:34 被阅读0次

          1.甲类厂房建筑面积≤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4.00h。

      3.厂房或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4.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

      5.当厂房内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可以增加25%。

      6.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0.90m。

      7.当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8.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9.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位于地下、半地下时,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1.00m计算确定。当位于地上时,应根据《建规》表5.5.21-1确定。

      10.住宅的敞开楼梯间可以设置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11.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12.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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