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比之《收养法》
1、不仅无子女者,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子女;
2、第二项增加了“保护”内容;
3、增加了第四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与《收养法》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比之《收养法》
1、不仅无子女者,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子女;
2、第二项增加了“保护”内容;
3、增加了第四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本文标题:收养人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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