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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