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某公司已连续工作多年,2007年公司与张某续签一次3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张某发现自己在该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超过10年,因此,张某提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其重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之前续签的劳动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更改期限也应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要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后,能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只能是在双方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时。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是,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必须订立,不得拒绝。
【HR应对】
01由于《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企业HR应时刻做好劳动合同的续订和跟踪工作,确保当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即签订相应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避免二倍工资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02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企业HR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
如果劳动者要求或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HR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书面证据,以免劳动者日后反悔,用人单位由于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仍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内容来源参考书目:《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周丽霞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