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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8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18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3-18 07:03 被阅读0次

    问题1:支付香港公司的监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司是境内建筑公司,在香港承接一个施工项目,委托香港一个工程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我司支付监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规定: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香港虽然是中国领土,但是特别行政区,执行与大陆不同的税法制度,大陆税法视同按照境外处理,所以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2:对公打款认证款如何做分录?

    解答:

    部分互联网企业的企业注册,要求注册方以对公账户打款,金额通常是几分钱至几毛钱,总之金额很小,有的还会原路返回,用于验证注册企业是否正常。

    因此,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

    1、认证款会退回的,支付时就暂时挂在往来账,比如“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收到退款的时候,再予以冲销。

    2、认证款不会退回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金额不大,没有发票也不是什么大事。这点小金额,对方肯定是不会开具发票的,所以知道不会退回时就直接费用化。

    问题3:付给网红带货的销售佣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公司给主播付销售佣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佣金为销售额的30%,这个是否属于广告费,还是有别的会计科目适合?

    解答:

    您已经说了——销售佣金。

    会计核算当然就是计入: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对于网红带货,虽然不要什么资格,但是税前扣除的限额只是:5%

    因此,30%的佣金比例明显超出税前扣除标准了,应做纳税调增。

    另外,支付网络带货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在支付款项时还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如果网红是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需要查验对方的完税证明和发票备注栏,如果税务局没有收个税和发票备注栏中备注有支付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方还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网红注册有企业(包括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以企业名义开具发票的,支付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网红虽然没有注册企业,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在税务局代开时,税务局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完税证明上就有显示,支付方也不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电商购物没发票怎么入账?

    我公司经常会在某宝买点备品备件(目的是用于出售) 但是很难索取发票 毕竟都是几百的小东西 但我们又必须得买 因为有些小配件在当地很难找 我想问下这种情况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事吗?

    解答:

    1、低于500元的,找个人写收据报账,但是每次换不同的人,注意满足“小额零星”;

    2、大于500元,找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是不要说是X宝上购物;

    3、经常发生的话,建议设立一个个体户,取得所得税核定征收,享受月销售低于10万元(马上就是15万元)的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5:成立子公司要用母公司的资金,那税收怎么算?

    解答:

    成立子公司,母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就有出资的义务。

    股东以现金出资,不需要交税;子公司收到股东的出资,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股东如果以非货币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因此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6:退休人员发放上一年在职期间的延期兑现奖,要缴个税吗?如何缴纳?

    详情:企业一般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兑现领导人员上年绩效延期兑现。某职工去年6月退休,今年将发放其上年在职6个月的延期兑现奖金20万元,问如何计税。

    我了解的是:

    首先,退休人员取得除养老金以外的劳动报酬收入,仍有纳税义务。其次,上年个税清算已毕,该笔收入按所属期间2021年计税,拟采用:14.4万元分摊一次性计税,其他综合累计计税。

    请教专业人士,妥否?

    解答:

    根据描述,取得奖金收入属于与任职相关的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即便是退休了兑现延期绩效奖金,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这种情况,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假设预扣时没有专项附加扣除等。

    预扣预缴税金=(200,000.00-5,000.00)×20%-16,920.00=22,000.00元。

    由于预扣只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费用,所以到了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应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

    假设您的父母健在,每月可以扣除000元以下的“赡养老人”费用,假设每月可扣除2000元,全年扣除2.4万元,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等,则:

    全年应交税金=(200,000.00-60,0000.00-24,000.00)×10%-2,520.00=9,080.00元(实际交税金额)

    应退税金=22,000.00-9,080.00=12,920.00元。

    二、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央企绩效奖金计算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一条“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说明: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纳税人有自主选择权,既可以选择上述规定的单独计税,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就是我前面的第一种方法)。

    单独计税:

    奖金收入/12=200,000.00/12=16,666.67元,对应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1410:

    奖金应交税金=200,000.00×20%-1,410.00=38,590.00元。

    如果选择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不能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综上所述,经过两种计税方法的比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税,对纳税人最有利

    问题7:为什么劳务报酬税会这么高 ?

    为什么劳务报酬税会这么高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就20%的税率),最高40%。

    解答:

    根据新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

    劳务报酬所得,只是在平时预扣预缴的时候,预扣税率是20%-40%。但是,需要注意,这仅仅是“预扣税率”,并不是最终的税率。

    因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组成部分,在年终后可以进行年度汇算,在汇算的时候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合并计税,适用统一的税率。

    实际上,跟“工资薪金所得”相比较,劳务报酬所得还在收入的基础上有打八折的优惠,因为在计税的时候“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扣除20%,也就是只按照收入的80%计算,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没有这样的优惠的。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虽然平时看着的预扣税率较高,实际税负是低于工资的,平时预缴了较多税金的,可以通过汇算申请退税。

    问题8:购入500万以下的设备,会计核算时能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吗?

    解答: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老的问题,居然现在还有人在问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最早出现在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2014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刚刚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4)75号),马上就有税务专家(教授,曾经很有名)出来撰文对其进行解读。专家对5000元(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给出的会计处理是:

    第一种方法:借:成本或费用,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种方法: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等;然后在当月一次性折旧,借:成本或费用,贷:累计折旧(全额)。

    提出上述观点的教授曾经在国内财税圈很有名,而且国内很多财税人员是其学生或听过其讲课,因此其观点在刚出炉的时候很多人追捧。

    但是,本人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于是在视野论坛第一个发出了反对意见,写出了《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的会计核算误区》一文,现在大家还可以在网上搜到,因为被很多机构转载或收藏。

    在文章最后,我写到:

    桥归桥,路归路。会计处理办法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该怎么折旧还是怎么折旧;税务上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折旧该“一次性进入成本或费用”就一次性税前扣除,在购进当年进行折旧费用纳税调增,而以后年度由于已经在税前扣除了,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费用就在计提当年进行调减。

    最后,以一首打油诗为本文做个简单总结:

      中央政策高,财税发文

      折旧新政好,专家办法糙;

      税法要记牢,会计不能撂;

      税会差异妙,桥路各有招;

      前扣后要调,总额不会少;

      备查要记牢,申报莫忘了。

    问题9:企业对于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一次列支为研发费用?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三条“折旧费用”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假如企业2020年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0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400×75%=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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