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的修订,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但其实,《旧广告法》也好,《新广告法》也好,说到底“万变不离其宗”,都遵循、坚持着广告背后的两大核心规律。接下来,会结合一些广告案例来给大家分析广告法的规律,希望大家可以更清晰明了。
规律一:广告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合理的扩展性描述
以案例来分析,同样是卖女装的两个商家,一家C店的广告语是“全网最好的羊绒大衣”;而另一家C店的产品广告语却是“连续三年天猫女装大衣品类全网销售第一”。两家店都含有广告法敏感词,一个是“最好”,另一个是“第一”,那么谁违规,谁没有违规?
第一家C店很显然是违规的,因为“最好”不能单靠销量来证明,这需要综合多种因素,而且得有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来认证“这家店的羊绒大衣是全网最好的”,认证机构需要是国家在册机构,否则就是自吹自擂、夸大其词。若是能够合理明白地提供引用出处,比如:“**机构评,2017年秋冬,淘宝最好热卖连衣裙”。同理,第二家店只需要提供淘宝的统计数据,就能证明广告用语的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使用最好、第一、极致这类的极限词语作为销售承诺,必须有事实支撑。
旧《广告法》对于这类词汇的使用规定没有新广告法严格,像“首席”这样可用于替代的词汇也在新广告法中禁止了。对于独一无二这样的产品特点,更合理的表述是“专利”,专利意味着技术垄断。所以,了解新广告法是必须的。新广告法最大的突破不在于各种规定,而在于对原来模糊、不确定的界定明确清晰化,擦边球越来越少。
比如,护肤品的功效宣传问题。很多抗皱类产品会有这样的广告语“XX天有效淡化细纹”。值得注意的是,这条广告语的重点是“有效”,一个极为含糊、不确定的词,新广告法就是将这种模糊用法一并禁止了。但是,有些商家则会使用一些修辞、形象化的手法来避免禁用词的同时,还能将产品的功效表达得淋漓尽致,例如,抗皱类的产品使用“细纹小熨斗”、“一键抚平”等等。这样的做法,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规律二:广告不应该具备排他性,而是“大家好才是真的好”的一种行为
为了突出自己去打击竞争对手,这样的广告策略使用的非常普遍。例如,中国最典型的案例是借势农夫山泉的恒大冰泉广告。众所周知,农夫山泉的广告语是“我们不生产水,我们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而恒大冰泉的广告语则使用了“不是所有大自然的水都是好水……我们搬运的不是地表水,是3000万年长白山原始森林深层火山矿泉。”。最关键的是,恒大冰泉和农夫山泉的核心产品基本处于两个价格段,基本无竞争。在广告法,这是违规的操作。
所以,对于广大商家来说,打压同行、突显自己这样的广告行为,严格意义上说,是可以被处罚的。
看清楚以上两个核心规律,可以避免很多广告法的坑了。但是,广告环境一直在变,而且越来越多样化,大家也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避免哪天踩雷,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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