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有关“一三五”不论的一点看法
关于律诗的平仄,前人曾总结出“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口诀。这个口诀就是说,在五言句子中逢一、三位置上,七言句子中逢一、三、五位置上的字,平仄可以不必太计较,可以不论,而五言句子中的逢二、四位置上,七言句子中逢二、四、六位置上的字,其平仄必须明确,不能含糊。这样除句尾的字以外,逢单位置上的字,其平仄就有了一定的变通,这是格律诗的一个相对自由。这样的规则对于初学写诗的人来说,还是很实用的,毕竟简单可记,但是这个规则,剧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个规则,也是有它存在的问题的。在有些情况下,“一三五”也必须得论,"二四六”也不一定必须分明。
比如说在五言句“平平仄仄平”的格式中,第一个字就不能不论;在七言句“仄仄平平仄仄平” 格式中,第三个字就不能不论,不论就犯了孤平。
同样在五言句“平平仄平仄” 格式中,第一个字就不能不论,在七言句“仄仄平平仄平仄”格式中,第三个字也不能不论,不论也是犯孤平。
再比如,对于“平平”脚的的句子,即“仄仄仄平平”和“平平仄仄仄平平”来说,前者的第三个,后者的第五个字,也不能不论,不论就会出“三平调”,及句子结尾出现三个连续的平声字。这就是犯了“三平”,“犯三平”和“犯孤平”都同是近体诗的大忌,必须避免。 所以说,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因此“一三五不论” 这个观点,也不是完全准确的。 同样,“二四六分明” 这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在五言中第二个字“分明”是正确的,七言中“二四分明”也是正确的。至于说五言中的第四个字和七言中的第六个字,就不一定要“分明”。句式“仄仄平平仄”这个格式,可以换成“仄仄平仄仄”,只需在对句的第三字补偿一个平声字就可以了,七言也是一样。所以说“二四六分明”这句话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只能说,在实际写诗的过程中,灵活掌握运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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