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来源:区规划分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1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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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建设许可进行全市域管理。在长沙市、浏阳市、宁乡县城及辖区内全部建制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外进行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建设活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所有乡村建设活动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乡)、村庄规划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乡村建设活动应当尽可能在镇(乡)、村庄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中建设。
第五条 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长沙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本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包括申请单位与村组使用土地协议、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5.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6.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选址位置,签具选址意见并盖章,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起五日内依据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建设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设计方案符合村庄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村民住宅建设不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二);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证明文件;
4.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在实测地形图上标注拟选址位置、建设高度,签具选址意见并盖章,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1.湖南省长沙市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二);
2.申请人户籍证明;
3.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4.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规划及相关规范绘制包括建设(建筑)用地四界、尺寸、标高等内容的图纸,签具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村民住宅建设在集中居民点的,当村民集中居住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参照第七条办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的“其他建设活动”,可参照第五条办理。
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现状为集体土地且确未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区域,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编制村民集中安置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集中安置区域内的乡村建设活动,可参照第五条办理。
第九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以下资料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同意。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申请变更的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原件;
3.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涉及的相关文件和图纸。
第十条 需要办理后续土地使用手续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不需要的,应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否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镇(乡)、村庄规划,每年第一季度与镇(乡)人民政府商定本年度的管理工作计划,定期组织镇(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镇(乡)、村庄规划,安排专人进行乡村建设规划管理,每年十二月应将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总结及许可情况(报告、台账和存根)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要求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罚。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天心区分局
2015年12月28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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