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一个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的犯罪现象十分猖獗。这种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前几年,通 ✕ 所非吸案暴雷,受害人涉及全国十几个省市,三万余人,涉案金额500多亿。受害人中老年人居多。
(二)
“老师,您帮我看一下,这事我该怎么整。”一位头发花白,衣着朴素老干部模样的人,客气的看向调解员老陈。
“好的,好的。先说说遇到啥事了?”老陈忙不迭的招呼。
老人小心翼翼地从随身的书包里取出一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递到老陈的手里。
“非吸罪,判处张**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0万。”老陈小声的念叨文书上的内容。之后,问道:“老先生,被骗了多少钱,法院发还了多少?”
“嗯,嗯,被骗了300万。”老先生小声说。“刑事案子判完了,我打算按照民事程序向他们要回没有退还的钱款。”
“好的,明白了。麻烦您到那边诉讼自助服务区找一份合同纠纷起诉状格式。起草起诉状一式两份,写好了就可以排队取号,提交法院立案。有不明白的地方再来找我。”老陈耐心的解释。
(三)
“老同志,麻烦咨询您一下。”一对夫妻模样的老人,有些怯生生的看向老陈。
“好的,别客气。有什么事情尽管说。”老陈道。
“三年前,我们投资了一个理财项目,一直是业务员与我们联系。前不久,这个业务员失联了,电话关机,微信也把我们拉黑了。”老公小声说。
“能不能看一下你们理财的那个合同。”
“好,好。”老婆递给老陈一个厚厚的文件夹。
文件整理得很仔细,第一份文档上赫然打印着“投资与授权经营项目协议”,老陈眉头紧皱了一下: 非吸罪的典型模式,虚拟一个前景非常不错的项目,忽悠老百姓把钱交给他们。至于钱都干什么去了,鬼都不知道。
“投资了多少钱?”
“30万。”
“三年来一直没有分得收益吗?”
“没有。”
“投资回报就没个说法吗?”
“没有。”
“有没有听说这个项目涉及刑事案子?”
“没有,直到联系不上这个业务员之后,我们才觉得问题可能有点严重。”
“建议先去你们家附近的派出所,那里都有专门接待经济犯罪的警察。请他们帮忙查一下,你们投资的项目是不是已经刑事立案侦查。如果立案了,警察会告诉你们怎么做。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你们再来立案打民事官司索要投资。”
“您看我们投资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不好说。如果涉及非吸等经济犯罪,涉案资金作为赃款应当一追到底。至于能不能追回、追回多少无从预判。”
(四)
“师傅,您帮我看看,我投的10万元能收回来吗?”
“老同志,我来咨询一下,我投资了5.5万元给一个理财项目,可他们一分钱都没给我。”
“老同志,这个公司、业务员都联系不上了,他们还拿着我的出资款呐,8万元。法院能查到他们的下落吧。”
……
老陈和气地接待当事人,尽量解答他们的问题,为他们提供建议与帮助。可是,他心里很明白,这些钱大概率追不回来了。他觉得,每当接待了一位这样遭遇的当事人,阎王爷那里的台账上就为犯罪分子记下了一笔恶债,这些犯罪分子终究不得好死!
注:参见以往的文章《非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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