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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茶余饭后” 第二期

“司考茶余饭后” 第二期

作者: 模型司考 | 来源:发表于2016-10-08 19:25 被阅读0次

    在进入正题之前,跟大家分享一个我自己记忆的小周期。“遗忘曲线”的记忆次数要求太高了,我看了十几本关于记忆的书,结合自己平时的实践,很不错的记忆周期是:第一天、第二天,然后就是一个月的时候。 这是完全符合“遗忘曲线”规律的,效果也非常棒哦,赶紧试试吧。  

    今天的“司考茶余饭后”八卦的对象是:罪刑法定

    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是什么?为什么要罪刑法定?

    2、怎么才能做到罪刑法定?

    第一个部分内容:罪刑法定是什么?为什么要罪刑法定?

    从字面上理解,罪刑法定就是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来规定。顿时感觉负责立法的好累啊,想想社会到处都有犯罪,那要把各种罪都先确立下来......算了,想想都害怕。不过,我们不禁还会想到:有些没规定到的地方不就是法律漏洞了吗?没错,这样看来,制定法的国家(成文法)的国家避免不了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问题(这是法理学的内容了:法的局限性之一),所以也常常会有这种说法:XX事件直接推动了法律的修改。

    好像扯远了,回头讲讲“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规定就意味着这两者不是当官的随便说的,定罪得有理有据。这跟古代的皇上就不一样了,古代的皇上定罪就是看心情,心情好了,哈哈赦免;心情不好,拉出去砍了......有点儿戏。说明“罪刑法定”好,现如今还真是个讲道理又严谨的社会-.-

    谈谈“罪刑法定”的官方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也体现了我们刑法主要的框架体系就是两个部分:定罪和量刑。而对这两个部分的规定一定是“明文”。就是告诉当官的不要瞎搞,不要随便给人扣上“犯罪”的帽子。

    第二部分内容:怎么才能做到罪刑法定?

    首先,上面的“扯淡”中不难理解到,我国要先把刑法立出来,然后再根据刑法进行定罪和量刑。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事前的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比如,在某国没有规定盗窃是犯罪,11号的时候甲盗窃,12号的时候某国出台法律说盗窃是犯罪,但2号的法律就不能去规范1号的行为,这就是不溯及既往的意思

    然后,对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要“明文”,不能随意瞎说、不能臆断,这就意味着我国是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这应该很好理解,依照明确规定的条文办事,不按照习惯。

    其次,我们在第一期的“司考茶余饭后”说过,对法律条文不能随便解释,超过一般预期的就是“类推解释”了。所以,罪刑法定这边特别强调了解释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条文的意思去解释,不能随便解释。当然,我国的刑法还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例外规定说,如果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还是允许的。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再次,在现实中有时候听人讲,法官的权力大的不得了,随便判你个108年的......其实没有啦,我国是禁止不确定的刑罚的,每个罪名都有对应的量刑幅度,法官虽然有自由裁量的一定的权限,但是要是要严格按照罪名的量刑幅度然后考虑一定的量刑情节(比如自首的可以轻一点啦之类的),这意味着我国是确定的罪刑法定(禁止不确定刑)。

    最后呢,如何做到罪刑法定?掌握几个词: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好了,整理下今天“扯淡”的内容吧: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严格、成文、严格、确定的罪刑法定

    3、“不溯及既往”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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