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提坏账的时间:每年年末(前提是预估会有坏账发生)
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2、应收账款可按多少年计提坏账
①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具体看对方的企业情况。
一般,多数企业将1年、3年作为一个时间点,1年以上且对方支付能力受限时,可以计提5%的坏账准备;3年以上的应收可以计提40%以下的坏账准备。
上述是多数企业的做法,没有理论和法律上的规定。年度审计时,5%-40%的坏账准备被认为是正常现象,超过40%计提的坏账准备,审计要严查,避免审计风险。
②一般税务审计上,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未收回时,会严格审查,可认定损失。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计提坏账的会计分录
①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时, ②实际发生坏账时, ,
借:资产减值损失借:坏账准备
贷: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计提的坏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经过第4条的申报,可税前扣除)
③已经确认坏账的应收账款又收回时,根据收回数额
借:应收账款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4、企业认定坏账损失,且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以企业认定的损失,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可以,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作者简介:
纪巧瞒,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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