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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法治之“进步”

看得见的法治之“进步”

作者: 共赏一路的风景 | 来源:发表于2019-03-14 18:02 被阅读0次

    此时此刻,内心深处像是暗流涌动,有些怀疑平日的努力与进步终究有没有意义。在整个四件案件的评查大会上,我始终没有发言,觉得内心看得透,不愿意言说,甚至觉得许多人的发言都是在低效重复。以一种在场的旁观者姿态,其实就是有意轻视正面的案件反馈,但同时又有种未在关系中被看见的失落感。总是觉得自己的眼界更远,考虑的更久,但总也不能利索的放下眼前的世俗标准。那些在大会上侃侃发言的人,像是一位战场归来的胜者,在言说的间隙透露着对胜利的欣喜,这种欣喜可以蔓延、扩散,直至会议的结束。而没有发言的,或者意见不被大众认可的,往往有种不被理解的孤独,甚至还一直在散会后的走廊里坚持论证着自以为是的真理,以此作为来抚平未被推崇并加以美化的来自领导的评判。

    一共评查了四件案件,都是发还重审的,此次讨论意在研究法律问题、巩固法律技能。大家对案件所表现出来的观点,非常符合当前社会对舆论导向、大众价值期盼的方向,更多的侧重于常理、心证、高效、解决问题等方面,不再像以往纠结于各种法律关系的详细论证、当事人主张权利的限制等等,应该说这种法律思维的极大进步,是法律人法治意识的真正提升,是整个社会正义价值观真正落地的体现。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武器、工具的特征日益凸显。这是众望所归。

    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值更高,所涉及的方面也更广,深度也在无限扩充。比如,下午讨论的原告张某工商银行信用卡被他人以一种扫号软件的方式多次盗刷,直至损失五十余万元。虽经刑事审判,但最终未能追缴回损失,后民事诉讼。原一审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被发还,理由是查清张某在此行为中有无过错,是否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这类案件中,不管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侵权,原告都可以向工商银行主张,但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所要审理的重点便会有差别。个人认为,原被告对事件都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原告应当在收到账号异常的提示短信后,及时报警,如果因自身原因未发现,则视为自身亦存在过错。工商银行作为原告即信用卡持卡人的东家,向原告发放信用卡,该行为即意味着原告愿意受其约束,且对其高度信赖,那么如果因为银行软件技术问题被他人滥用,则失去了持卡人信赖的基础,导致的损失在通过刑事无法追缴到位的情况下,工商银行这个不能光赚钱不承担责任的东家,就得以合理的姿态站出来用实际行动还原大家对其的信赖,尽管这种信赖成本极高,尽管银行需要不断的改进管理、提高软件操作的安全隐患,但这是由其承担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大任的角色所决定。因此,在这类案件中,让银行来承担张某的损失,应当于价值、情理都是众望所归。

    还有一件关于大鹏租赁又转租后,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要求返还租金和中介费的案件,按照公平原则,因大鹏不能使用,由收款人返还所收租金,由中介人退回中介费,符合常理,是最终合理的解决策略。但毕竟其中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究竟是否存在租赁关系,谁和谁之间是租赁,谁和谁之间又是转租,谁又基于居间收取了中介费,等等,是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租赁和居间。此时,简单的以老百姓常理来论述此案,恐怕有失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尽管一个诉能够解决的通过两个诉是浪费诉讼资源,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但便面的价值取向毕竟应当建立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法理原则的前提下,在明显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硬是在一件案件中解决当事人体现不同法律关系的诉求,实际则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亵渎。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义务的严格,实际上是对其日后行为的约束,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其明白了维权得尊重规则,有序并耐心,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其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提升必要的社会防范意识。

    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在不与法律规定相悖的今天,法治导向越发倾向于保护善良、诚信、正当的人群,是社会风气、正能量效应弥漫至法律圈的体现,身为一员,为之自豪。身为法律人,更应从此加强业务技能的提升。只有过硬的法律技能,才能成就不凡的雄伟梦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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