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自己的庭审发言
程达群律师(18768455617)
“我真想揍那个律师一顿”,庭审后一位当事人的亲属跟我说了这么一句话。我大吃一惊,这个当事人恰恰与我所辩护的当事人系共同犯罪,同庭受审。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那位被抱怨的是第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问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他说这个律师完全没有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从头到尾就讲了几句话,都是同意前面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样的律师我请他干什么啊?!
原来如此。我们律师为了节省时间,往往对前面律师说过的不再重复,然后对自己当事人的相关减轻、从轻情节着重予以说明。这是刑事案件庭审的常态,现状。可是当事人花了真金白银请你来为他的亲属辩护,结果只得到“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的一句辩护意见,他们大失所望的心态可想而知。如果审理结果与他们的预期有较大出入,很可能会造成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对此刑辩律师不可不慎。
在刑事辩护中,因为你所服务的对象,其所有行为不可能与前面的被告人完全一致,正所谓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这个世界千奇百怪,每个犯罪行为也千差万别,即使高度一致,也会有诸多差异。你不用心找出来这些差异,并对自己的当事人可能有别于其他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辩护,必然会遭致委托人和当事人的不满。
就目前的刑事审判现状来看,在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中,由于辩护人不止一位,很多排在后面的辩护人或为了节省时间,或由于准备不充分而偷懒,或怕太重复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经常会说“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不可否认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同一个案件,很多情节是一样的。比如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的意见,提出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的意见,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大家的方向都是一致的。如果第一个辩护人发表的意见非常充分,论证的非常有力,后面的就会轻松很多。如果第一个被告人的辩护非常有力,我们就经常会在庭审中听到第二个辩护人说“我同意第一个辩护人的意见”,听到第三个辩护人“我同意前面辩护人的意见”,如此等等。
在一个完整的刑事审判过程中,律师的发言包括法庭发问阶段,质证举证阶段,法庭辩论阶段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辩护律师围绕着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进行不同层面的发言,形成一个完整的辩护链条,完成对自己当事人构罪与否、此罪与彼罪的构成、罪轻情节等若干方面的论证。尽管共同犯罪是基于相同的事实而构成,但毕竟不同的当事人具备不同的特点,即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但个性依然存在。对于法庭庭审效果来讲,显然排在前面的律师“出风头”的机会大,“好话”都被他先说了,导致后面的律师很难出彩。但问题往往是两方面的,前面律师如果论证无力,而后面的律师可能会更有机会发表令人印象深刻的发言。假如前面律师论证有力,后面律师也没有必要一味的赞同,而是有强调有补充,岂不是锦上添花,更加彰显律师协同作战,出击有力的辩护效果。
【原创】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可事实上,除了法庭发问,辩护律师各自对自己当事人发问几个有个性的问题外,在质证阶段,后面律师同意前面律师意见的现象非常多。就是在辩论阶段,后面的律师也是以“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为基调。曾经有一个案件,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做出自己当事人不是主犯,而第二被告人是主犯的辩护意见,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居然也以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意见作为自己的意见。他不是没有认真听前面辩护人的意见,就是习惯了这么一种说辞。而这样的一种辩护行为,全然没有达到辩护应有的效果,遭致当事人的抱怨甚至投诉就是必然的了。
其实,在质证阶段,各个辩护人可以分别从自己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情节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对于整体案件的性质也可以从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做与其他辩护人不同的论证,以起到“殊途同归”的作用。比如在论证单位犯罪的辩护中,每个当事人由于自己角色的不同,可以资金收益归单位进行论证,也可以当时决策系集体做出而自己参与进行论证,还可以就单位发布了决策文件进行另一方面的质证。总之,主要你用心去寻找,总不至于全盘都是“同意前面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就是在辩护阶段,同样可以结合自己当事人的情况,就其在全案中的角色和参与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罪名的成立进行“殊途同归”的论证。
在中国整体司法水平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升的今天,笔者并不赞同律师进行博眼球的“表演式”的辩护。但基于庭审的现场感,基于每个被告人的不同个性,基于辩护人的职责使然,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后面的律师千篇一律的赞同前面律师的意见,势必也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笔者在看守所会见时,就经常会碰到自己尚未开庭当事人嘲笑那些已经开过庭的“室友”的律师,说这个“室友”庭审回来后讲自己的律师没有尽力。我想很多律师也许真的是为了节省时间,好多话不想重复就不讲了。但是,当事人的想法也真是“请你当律师不是让你来‘同意前面辩护人意见的’”。
中国法庭审理各地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一般的庭审都是按照被告人排名顺序来安排相应的律师发言的,法官会按顺序一个一个地征求律师的意见。但笔者也参过一些庭审,在发问和质证阶段是律师自己举手发言的。不举手发言,就视同为放弃发问和质证的机会。这样的审理方式有一个好处,就是省去了法官去征询那些不想发言的律师意见的时间。在这种场合,那些准备充分、反映灵敏、责任心强的律师就会显得活跃。这些律师留给当事人和法官的印象就会比较深。
回到开头提到的这个案件辩护,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确实将能讲的减轻从轻情节都列举了,但不等于后面的律师完全就以一句“我同意前面律师的辩护意见”来完成自己的辩护工作。他完全可以可以在同意前面律师的意见基础上,或者提炼一下前面律师的辩护要点,再结合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他的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他本身具备的其他量刑情节进行相应的辩护,效果会好很多。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对每个被告人的辩护总会有些差异,在认真会见和阅卷中找到这些差异,并在法庭质证和辩论中提炼出来,必将产生良好的庭审效果,不辜负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信任与委托。
【原创】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
程达群: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教育背景:
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浙江大学EMBA研修
北京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班研修
专业方向:
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经济犯罪研究
经典案例:
安徽省某区谢某某杀夫案,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经庭审辩护,指出被告人长期遭受虐待,并在自卫中不慎将丈夫刺死,成功辩护为缓刑,实际被羁押仅4个多月。
安徽省某县颇受舆论关注影响巨大的“女婿杀岳父案”,公诉机关由某县检察院变更为某市人民检察院,意味中本案将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辩护人充分阅卷基础上指出被害人特异体质在本案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建议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被告人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某市经济开发区张某合同诈骗罪,经侦查阶段辩护,指出张某和所谓的“被害人”间存在的是经济纠纷,并不能以刑事程序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后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某区万某被控过失致人重伤罪,二审维持无罪判决。
发表著作: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风险防范》载于《安徽省律协第六届安徽律师论坛论文集》2011年8月
《〈亲爱的〉中的法律问题》 载于《上海法治报》2014年10月13日 B05《律师沙龙》
《什么都不能阻挡她的笑容》载于《方圆律政》2015年7月中刊杂志
《论刑事诉讼中确保控辩平衡关键在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入选2015年第八届安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2015年第十三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精选集和2015年12月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省律协四家共同编写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讨会论文集”
《论如何进行有效的审前辩护》被收录在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律论坛”暨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开业汇编论文集 2015年12月 并被“点睛网”作为学习课程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载于 2016年第4期《人民禁毒》杂志
《律师如何对待指导性案例》2016年10月被“律事通”、“无讼阅读”、“法律讲坛”、“法律博客·思客”以及其他各大小自媒体转载推送
《刑事案件的这几个证明标准,你都分得清吗?》2016年10月被“律事通”、“法律博客”、等自媒体公众号推送以及在“搜狐公众平台”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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