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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宝马离婚案解读婚姻法(二)

从宝马离婚案解读婚姻法(二)

作者: 傅青竹 | 来源:发表于2016-10-08 19:48 被阅读18次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读:我想09年宝强和马蓉结婚之时两人是真正相爱,完全自愿的。那时宝强刚上过春晚,声名鹊起。而马蓉也是初入社会,颜值在线,一个男才,一个女貌,符合吃瓜群众的婚恋价值观。无怪乎董浩叔叔觉得马蓉没有那么阴险,我也如此认同,没必要把人想的如此邪恶。遥想当初宝马离婚案未出之前,媒体对马蓉纷纷冠以“校花”称呼,如今则笔锋斗转冠以“马金莲”之称谓,反差太大,让人接受不了啊。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说一名13岁的越南籍姑娘在徐州进行孕前检查,最后查明该女孩系被拐卖儿童,我不由得对贩卖新娘产生担忧——这不是个例,这已经成为一条成熟的产业链。我所在的县城就有一个越南籍新娘,更令人惊奇的是她所有的入境手续都合法,完全可以在当地居住,我只是好奇她如何跟他的丈夫进行交流沟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解读:如果说古代中国能够遥遥领先欧洲,我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中周公旦提出的“同姓不为婚”这一规定,这从遗传学角度很好的保障了中国人的智力水平。反观欧洲,为了保障所谓的血统纯正导致许多国家的王公贵族都是痴傻呆儿,要知道,袁隆平同志已经通过水稻深刻的揭示了杂交具有优势这一自然界基本法则。此外,每年9月12日是中国预防出生缺陷日,而我国婚检取消10年直接导致每年新增90万缺陷儿,这不得不需要引起政府及每一个即将为人父为人母的重视。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读:身边有一种情况,男方常常不愿意办结婚证,而女方呢则只重视婚宴是否大操大办,彩礼是否够多够好。结果导致在夫妻离婚之时,由于不受法律保护,男方可以依旧宣扬自己是头婚,而女方不仅忍受离婚之痛,更有可能要返回彩礼,人财两空。如果当初宝强结婚之时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我想马蓉及其母亲徐红现在也不会这么嚣张了。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解读:现在独生子女结婚越来越多,有时我就好奇将来孩子跟谁姓,人家文章和马伊琍的孩子小名叫文爱马,我想这是一个解决之道(如果二胎出生,那么就可以叫马爱文了)。而且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在江浙一带更为普遍,前段时间我有个同学结婚,据说女方陪嫁一个亿,看来女方是吃定男方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读:前段时间有群众到公安局上访,说是自己女婿重婚。实际上,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你应该自己去法院起诉,这种事情虽然触犯法律,但是不属于公安局受理范畴。需要说明的是,一旦婚姻无效,那么法律面前男方女方就是一种合伙关系,双方财产一般会各自拿回各自东西,所以说未到法定婚龄的女方要注意,不要一时冲动而和对方在一起,重要的事情我只说一遍,你听或是不听,请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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