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
听到这个问题,你肯定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这也太简单了,西红柿当然是蔬菜了!”
但是,在一百多年前,西红柿到底是水果还是蔬菜,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直到1893年的尼克斯诉赫登案
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美国人还不知道西红柿为何物。1893年,商人约翰·尼克斯(John Nix)、约翰·W·尼克斯(John W. Nix)和乔治·W·尼克斯(George W. Nix)及弗兰克·W·尼克斯(Frank W. Nix)从国外贩运来一批西红柿,准备在美国的商场里出售。
但是当这些商人们将西红柿运到美国纽约港口,准备入关时,却遇到了一个问题:按照美国1883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March 3,1883)的规定,进口蔬菜需要缴纳10%的关税,而进口水果不需要缴纳关税。
商人们不想为西红柿缴纳高额的关税,便向税务官爱德华·L·赫登(Edward L. Hedden)提出,西红柿属于水果,不需要上税。但是,赫登认为西红柿属于蔬菜,并根据当时的关税法向商人强行征收了税款。
后来,四位商人作为原告,将税务官赫登告上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被强行征收的税款。主审本案的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发现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西红柿应当被归类为水果还是蔬菜,但是在当时的美国税法里,没有关于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的相关规定。美国历史上,也没有这方面的判例以供援引。
在庭审辩论中,原告认为,西红柿有丰富的果汁,这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它还可以生食,同一般蔬菜也不一样,而且西红柿的形状及色泽也都属于水果范畴。被告赫登认为,西红柿是蔬菜,因为它要进入厨房,经过烹制,才能成为一道色香味俱全的佳肴。
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最高法院大法官全体一致支持被告方。他们认为,从植物学角度看,番茄是果实,可是在日常生活习惯中,人们把它当作蔬菜。无论是买主还是卖主,人们会把西红柿和种植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芹菜等一样,作为蔬菜来食用。无论生吃还是熟食,它同水果都是不一样的。
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关税法所指的“蔬菜”应采用其日常含义而不是植物学含义,根据西红柿的烹调方法和流行观点,它应当被视作蔬菜。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那以后,西红柿就领到了正式的身份证,以蔬菜的身份被规定在美国的法律中,结束了在水果与蔬菜间流浪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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