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制作经营许可证之年检、延期(变更)
(一)年检制度
制作机构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年检,有效期内不需要到我局进行年检。年检会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要求发出通知,请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即可。一般情况下,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有违规违纪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其相应资格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及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继续从事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业务。根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对已经批准但无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制作机构,进行重新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纳入本省广播电视行业管理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则应撤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延期、变更
许可证期满,或期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章程变更的,须持原证到广电局行政大厅申请办理延续(变更)。若被许可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股权或股本增减,需及时向申请变更;若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批准机关。延期所需提交的材料主要有:(1)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3)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工作总结(包含两年来拍摄、制作、发行的节目、栏目的名称、集数、总时长等情况,投资和收入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5)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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