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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7日读书笔记

2023年8月17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3-08-17 21:3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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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中国古代的立法者从未禁止过女子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事实上,在清代或之前各朝代的法律文本中,我并未发现有任何只言片语提及女子之间的同性性行为(西方法律传统中那些为人熟知的其他婚外性行为,例如手淫或兽交,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文本中更是完全未被提及),遑论对其加以禁止。

    最令清代的立法者感到焦虑的是发生在男子同性之间的强奸,他们施加于此罪行的那种重罚确属前所未见。还有,针对同性性犯罪行为的刑罚,并不比针对“与其类似的”异性性犯罪行为的刑罚更为严厉。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清朝以此来迫害在性取向方面有异的少数者群体。

    在中国帝制晚期,人们普遍认为,若男子被鸡奸,则将极大地损害他作为男性所应具有的阳刚气概,故而那些被鸡奸的男子将要承受极大的污名。在由居有定所的小农们构成的社群中,由于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生存能力取决于婚姻、繁衍后代和小农经济,这种污名带来的影响尤为明显。

    相较于视同性为性欲对象这一特点,在性行为角色方面的分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据我所知,除了肛交行为,并没有哪种展示男子同性之爱的行为或癖好在当时的法律话语中被专门提及。

    大多数的文化均将头、脸这些身体部位与人格尊严相联系。易言之,在将男子同性之间的肛交界定为犯罪时,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玷污和耻辱,是相较于鸡奸过程中常有发生的殴打行为更被看重的考虑因素。此外,这种伤害显然只影响到被鸡奸者,遭人鸡奸等同于其口中被灌入秽物。若要说阴茎插入者在肛交行为中也受到玷污的话,那相当于是说动用秽物时也会弄脏自身。

    在雍正十二年之前的那五十年里面,清代的法律专家们将鸡奸行为比照异性性犯罪加以处置的做法日益频繁。因此,此时这种让对鸡奸罪的惩罚变得更合理化的举措,乃是顺理成章的发展结果。

    在上一章中,我们检视过一起罕见的轮奸案件。在该案中,受害者是一名操持某种低贱的营生但守贞的女子,亦即就性道德方面的那种新内涵而言,她属于“良”,但从传统的法律身份来看则并非如此。

    在司法话语当中,男性若被人鸡奸,则将导致其在身份地位上遭受一种被污名化了的损失。这种损失类似于女性失贞,其后果也会在刑罚体系中被以对待女性失贞的相同方式加以考量。

    男性因被人鸡奸所受到的损失,毕竟与女性失贞相比有着本质上的差异。顾名思义,女性可经由正当的方式与人性交,但她须将与其性交的权利保留给自己的丈夫。女性与人通奸的行为,是她对其丈夫所犯下的罪行。因此,强奸罪行中的女性受害者,须承担证明自己未背叛其夫的义务。

    对异性强奸与同性强奸之惩处的重要差别在于,司法官员认为男性基本上都具有反抗被强奸的能力,而女性则被预设为人弱力微。当然,在面临被强奸的威胁时,女性应当进行反抗,但表明其进行过反抗的最有力证据是她被杀或自尽。除了死亡,身受重伤也是女性受害者据以主张自己曾对强奸行为进行反抗的最好辩护。在这里,死亡和受重伤,成为弱者据以证明自身无疑曾进行反抗的“武器”。与此相对的,司法官员非常怀疑男性能被同性强奸,认为倘若一名成年男性遭人鸡奸已成,则他必是出于自愿。

    从对这些光棍的描述来看,他们在性欲对象选择方面表现出来的男女两性皆可之倾向,看起来几乎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专家们所关注的焦点是,这些人扮演着具有侵略性的行奸者角色,全然罔顾礼法。

    上述这些小说中的浪子,与实际的强奸案件所展现的那种形象刻板化的光棍之区别在于,前者是享有特权的精英阶层中的一员,拥有各种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因此很少落入法网。但他们和光棍一样,都扮演着具有侵略性的行奸者角色,选择性欲对象时均有双性倾向,而这对社会秩序来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阳具威胁。

    在《金瓶梅》一书中,那些扮演被鸡奸者角色的男子,无一例外地皆是因其年少且举止女性化而引发对方的性欲。例如,西门庆与其书童之间的那种特殊体验,乃是始于如下情形:“西门庆见他吃了酒,脸上透出红白来,红馥馥唇儿,露着一口糯更牙儿,如何不爱?于是淫心辄起。”在鸡奸的过程中,西门庆称其书童为“我的儿”,而书童则称他为“爹”(这与西门庆的妾称呼西门庆的方式相同)。

    许多鸡奸案件均涉及年长的僧道鸡奸其未成年的新徒弟,犹如举行入门仪式那般。因此,我们可推测,在这些年长的僧道当中,应有不少人在年少时也曾被比其年长的僧道鸡奸。这里看起来貌似存在着一种性服务方面的分工,亦即男孩们在年少时以提供性服务的形式换取年长者对自己的培养和照顾,待他们长大后,自己又去鸡奸比其年轻的新徒弟。明清白话小说中对出家僧道之间发生的鸡奸行为所做的那些诙谐嘲讽,强化了这种推测。

    在中国帝制晚期,司法上对男子同性性行为的建构模式,是以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基础上的异性性关系为原型。后者主张,交媾过程中各自扮演的用阴茎插入对方体内者和被插入者的角色,只能分别专属于男性和女性,由主动的男性来支配被动的女性。在这种情境中,性行为变得与社会性别体系中不平等的权力分配紧紧纠缠在一起,既构成了一种对不平等权力的表达,又是一种将不平等权力刻在了性伴侣的身心之上的具体做法。交媾过程中用阴茎插入对方体内这种行为,也由此成为性别支配关系的隐喻和肢体性的表达方式。

    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当时男女婚姻市场上过剩男性人数的日益增长,导致了在小农社会和待审刑案中出现了更多的同性结合和同性强奸的人物形象。

    清代的法律专家们意在将性行为导入那些公认的社会性别角色的轨道之中。当其他的社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时,此点更会被优先加以考虑。针对鸡奸行为的新法律规定在此时大量出现,不仅表明那些易受性侵犯的男性因面临被鸡奸的威胁而让人愈发为之忧心,而且还暴露了另一种担忧,亦即这些男性也可能会将此种与社会家庭秩序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性行为角色当作一种享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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