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营利性幼儿园收费市场调节,退费最高达80%
2018年1月18日,江苏省物价局发布了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新出台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是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江苏省物价局与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重新修订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在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江苏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刘璐介绍,对比以往原规定,修改后的《办法》重点对五大内容做了修改。
收费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明确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由省级统一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属地(即市、县)管理。
幼儿园除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根据幼儿园发展实际,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增设了校车费。
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将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明确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
细化退费方法,最高可退80%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按月计退方式,从现有的最高可退一半提高到可退80%。
新增并明确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
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
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类定级
在“公办幼儿园收费”章节,第十三条明确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江苏省分类等级为省优质幼儿园、市优质幼儿园、合格园3个等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对公办幼儿园为0-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不再明确上浮金额,具体收费标准由地方进行核定。
此外,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教办园以外的公办园在收费政策上给予了支持,这类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从2012年规定的最高20%进一步提升到最高不超过30%。同时,过去的收费标准对这一类无财政拨款的幼儿园没有明确框定范围,此次明确为两种,一种是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另一种是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明确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服务的残疾幼儿,免收保教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三十条明确了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幼儿园违规收费的七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便于社会监督。
公办幼儿园定价成本核定
公办幼儿园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是指公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一个幼儿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教费定价成本=保教费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数
幼儿标准人数=(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
幼儿班均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中大、中、小班最高限额分别为35人、30人、25人,超过限额的人数不得计入幼儿标准人数。
网友评论